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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样」样品加工合同(简约实用版)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8:35:09

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打样」样品加工合同(简约实用版)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供需双方经协商确认,需方委托供方打样毛巾 ,为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特签订本条约,共同遵守,详细条款如下:

一、 委托项目:需方委托供方代为打样产品(以下表格明细)。

套件号

克重

内容描述

材质

打样数量

备注

二、 委托办法:样品加工。

三、 价格约定:打样用度共元,样品物流用度由乙方承担。

四、 生产操持:打样周期为天。

五、 质量哀求:按需方供应的哀求及稿件打样。
在打样期间如涌现任何质量问题,供方将自行返修或是重新制模,但不能影响交样交期。

六、 条约履行:按照条约哀求,准质准量定时交样。

七、 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以确认样为基准,有任何问题由乙方修正到精确。

八、 样品费返还约定:打样费总计元。
若需方下此条约中任意一款产品正式订单达条,供方返还RMB元打样费;若下订单达条,则供方返还打样费RMB元;若下订单达条,则乙方返还全部打样费。

九、 任务划分:产品稿件为甲方供应,乙方不得将稿件供应给第三方利用。
否则将深究法律任务。
如果乙方供应的样品未达到需方哀求的样品效果,乙方有任务重新供应样品。

十、发生不可抗力事宜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以探求一个合理的办理方法,并尽统统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
如遇不可抗力事宜持续十五天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办理本条约是否连续履行或终止的问题。

十一、按本条约规定该当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丢失的,应该在明确任务后七个事情日内结算付清,否则按过时付款处理。
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色或扣付货款来抵冲。

十二、条约的变更、解除:

1、经供需方双方协商同等,可解除、变更或终止本条约。

2、因供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逼迫行政规定被有关国家机关撤销干系生产资格或吊销业务执照,或因 需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逼迫性规定被有关国家机关吊销业务执照的,条约另一方可单方面解除条约。

3、任何一方未按条约约定或未经对方赞许单方面解除条约的,除须赔偿对方的丢失外,还应处予罚金RMB元给对方。

十三、本条约壹式有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条约经双方授权代表具名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如双方签章日期不一致时,以末了签章一方的签章日期为条约的生效日期,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付款办法:预支(不开票)。

十五、争议的办理:本条约在实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则双方赞许应向XX公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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