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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此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曾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色税收政策的关照》,这次税务总局的公告便是落实上述关照事情,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公告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做事平台登记出口货色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色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报告手续的;
(三)出口货色未取得有效进货凭据,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公告明确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取应税所得率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事情。
综试区内实施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公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据悉,这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发卖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文/北京青年报张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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