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9:16:56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OPPO品牌手机制造商、ColorOS手机操作系统产品著作权人和所有权人,为手机用户供应软件产品做事,并通过移动运用程序预置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原告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OPPO品牌手机中移动互联业务的经营者。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主不雅观上存在共同故意,客不雅观上通过分工互助,以共同供应刷机工具、共享品牌、共同分享收益等办法共同履行供应造孽刷机做事的行为,供应造孽刷机做事并获利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危害了两原告利益,答允担包括停滞侵权等法律任务。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侵权所造成的影响、持续韶光、市场范围及侵权人的主不雅观差错等酌情确定50万元的赔偿数额。
法官说法
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手机软件经营竞争者,理应尊重他人合法权柄,在商业活动中避免利用技能手段妨碍同行业竞争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但其通过破解两原告手机运用系统、删除干系运用并装载己方运用程序履行造孽刷机,该行为违反了老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客不雅观上危害了本应属于两原告基于其商业模式所应享有的市场关注和商业利益,毁坏了两原告正常的经营活动,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给两原告造成了危害。
须要指出的是,互联网环境下手机硬件、软件经营者之间在竞争过程中确实难免存在一定的相互滋扰和影响,但这种滋扰和影相应具有一定的限度;彼此竞争行为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遵守老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从有利于手机市场的发展、秩序的稳定和消费者利益的掩护出发,而非打着“掩护消费者利益”的旗号,通过技能手段毁坏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的办法推进。手机厂商基于其开拓的手机操作系统而形成的商业模式及带来的经济利益固然应予以保护,但并不虞味手机厂商据此形成一种排他性的垄断性权利,其无权禁止其他软件经营者独立开拓手机操作系统并供应刷机做事,更无权限定手机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法律所禁止的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对手机厂商的操作系统毁坏或滋扰的造孽刷机行为。手机软件经营者通过自身的技能创新给手机用户供应更好的体验和更充分的选择,与手机厂商形成良性竞争来获取经济利益的模式,应该予以肯定和尊重。但经营者在供应运用软件分发做事时,应该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以用户体验为参考,在合理范围内依法、合规供应做事。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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