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4 23:27:51
法律依据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丢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代价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丢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丢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登记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有法律问题可以点击下方小程序咨询专业状师↓↓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本站所发布的文字与图片素材为非商业目的改编或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或涉及违法,请联系我们删除,如需转载请保留原文地址:http://www.baanla.com/lz/zxbj/26382.html
下一篇:返回列表
Copyright 2005-20203 www.baidu.com 版权所有 | 琼ICP备2023011765号-4 | 统计代码
声明:本站所有内容均只可用于学习参考,信息与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与本站联系,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联系邮箱:12345678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