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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商业模式、司法风险及合规建议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4 23: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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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商业模式、司法风险及合规建议

“一件代发”(Drop Shipping[1])这个观点来源于网店的兴起,出身于零售商与批发商或制造商的交互之中,由消费者在零售商处下单,零售商省略进货的环节,通过批发商或制造商直发消费者,降落交易本钱。
在一件代发模式中,零售商承担类似“中介”的身份。

随着跨境电商行业的兴起,一件代发模式也被引入到跨境电商的行业之中,形成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商业模式。
按照一件代发的观点,以及业界对付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模式从零售商和批发商的不同角度有不同阐明,在此进行大略解释:

(1)从外洋仓角度(批发商):外洋仓作为批发商从发货层面阐明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强调其作为一件代发的发货人支持订单的如约,无论须要代发的货品数量多少,纵然只有一件,外洋仓也会代发出去。

(2)从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角度(零售商):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模式又称“无货源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后文如无明确解释,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即指卖家角度的无货源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指的是涉及商品跨境Drop Shipping的操作。

笔者将从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的商业模式开始剖析,以法律视角剖析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01

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的商业模式及剖析

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模式中,卖家会从已经协商或未经协商的供应商处挑选自己想要进行售卖的产品,并放入自己店铺或自己搭建的电商平台内进行展示发卖。
消费者从卖家店铺下单,卖家会向供应商进行采购,并通过系统操作将信息转至供应商,由供应商发往货代进行打包并贴上国际物流面单后发往国际物流公司(货代角色也可能由国际物流公司担当),由国际物流公司派送到目的国进行清关,清关完成后由目的国快递物流公司将商品送到消费者手上。

跨境电商一件代发进出口紧张是在9610(跨境电商零售直邮进出口)模式下以B2C的交易模式进行,跨境电商一件代发不同办法进出口的紧张差异在于消费者、跨境一件代发卖家以及供应商所在地的不同:

1. 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入口

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入口紧张是海内消费者向跨境一件代发卖家下单,卖家向境外供应商采购后,供应商通过国际物流送到消费者手上。
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入口紧张存在以下两种模式。

(1)海内跨境一件代发卖家入口流程

自己搭建电商平台或利用已有的电商平台建立店铺。
这种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存在于境内,卖家于淘宝等平台挂售从境外供应商处挑选的商品,当消费者向卖家下单后,卖家向供应商进行采购,供应商通过国际物流将商品送到消费者手里。
这种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模式下,跨境交易实际发生于一件代发卖家与供应商之间,且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多未与海关联网,而是通过有资质的跨境供应商的境内代理公司或国际物流公司向海关传输三单数据。

淘宝上有部分店铺采纳上述流程,如入口保健品或较为罕有的商品。
保健品以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入口,享受跨境电商零售入口优惠政策,只收9.1%的综合税;如果采纳一样平常贸易入口,则要收13%的增值税;如果采纳个人行邮入口的办法,按照海关对保健品行邮税的规定[2],也要收13%的行邮税。

(2)国外跨境一件代发卖家入口流程

多以较大型跨境电商平台为主,这种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位于境外,卖家与供应商达成协议,将供应商的商品挂售,当消费者向卖家下单后,卖家关照供应商发货,供应商通过国际物流将商品送到消费者手里并定期与卖家结付货款。
这种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模式下,跨境交易发生于消费者与一件代发卖家之间,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将订单与支付单“推单”给供应商,通过有资质的跨境供应商的境内代理公司或国际物流公司向海关传输三单数据。

亚马逊平台作为有名国外跨境电商平台,如果有消费者从其平台内一件代发卖家处购买商品,这种入口办法便是按照上述流程。

2. 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出口

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出口紧张是境外消费者向境内跨境一件代发卖家处(如在国外搭建的电商平台)下单,卖家向海内供应商采购,再由供应商通过国际物流送至境外消费者处。

例如:2020年旁边,网上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跨境电商一件代发传授教化视频,教的便是如何实行上述流程。
大致是让卖家通过将境内电商平台上一些店铺的商品如手机壳等挂在亚马逊上在境外进行售卖出口,赚取差价。

02

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模式的商业逻辑和优点

1. 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的商业逻辑

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模式是一种出身韶光不长通过利用信息差与互联网技能的跨国新零售模式。
其没有改变零售的实质,而是通过消费者-卖家-供应商-消费者的模式创新与跨境电商技能、ERP[3]等信息技能实现了跨境供需的更加紧密对接以及对资源的优化配置。

2. 对付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的紧张上风

(1)门槛低,上手简单

想从事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的卖家只须要通过电商平台一键开店并且从供应商处选商品放到自己的电商平台即可从事跨境电商业务,无需向海关注册登记。

(2)资金本钱低

只有开店要交的必要用度,为代发货省去了库存的本钱,新手卖家可以用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广告营销及日常经营等方面,起步更快。
并且由于无需库存,卖家可以随时调度自己产品发卖的策略以应对市场需求。

(3)韶光投入少

由于只需通过所在或自己搭建的电商平台接单而不须要自己考虑打包发货等流程,对付卖家来说省韶光且韶光安排自由,适宜作为副业。

基于上述优点,加上完善的电商平台体系以及一件代发的模式,许可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不须要投入太多的资金本钱以及时间本钱即可创业、且无需囤货的模式给予了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更强的规避风险的能力以及更快针对市场进行调节转换发卖策略的反应能力。
因此,越来越多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加入到跨境电商一件代发行业中来。

3. 对付较大型企业的紧张上风

比较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大型企业资金充足且拥有足够的韶光精力处理各种事宜。
但笔者认为,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对付大型企业,也有不可替代的浸染:

(1)提高效率

B2B传统贸易模式的大批量商品的出口以及仓储,对付大型企业依旧存在一定的资金压力及因滞销而被销毁的丢失风险。
而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模式使供需匹配,减少风险的同时也提高了企业资金流转的速率,从而提高企业效率,推动企业发展。

(2)提高有名度

电商平台一键开店的规则在于吸引更多的卖家从而扩大自身经营范围、规模等。
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政策许可了更多缺少资金韶光条件的企业与个人开店,扩大了电商平台规模、丰富了其产品选择、提高了电商平台有名度。
这也是大型电商平台越来越重视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并推出方便跨境一件代发的规则的缘故原由之一。

(3)有利于跨境电商平台实现资源整合、拓宽渠道

根据“木桶理论”,跨境电商平台上风在于渠道与资源整合能力,通过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的模式,跨境电商平台将资源整合的能力充分发挥,与各供应商的产品制造上风相结合,并为其供应发卖渠道,实现供需精准对接,互利双赢。

综上所述,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模式具备了提高企业运营效率,提高有名度,以及企业发展中非常主要的信息资源整合的能力,为企业进一步发展,走向天下舞台供应了渠道与支撑力。
因此,如1688平台为环球一件代发卖家供应货源,该平台实际上拥有数十万供应商供应的数百万种产品,是目前海内乃至国际最大的支持跨境一件代发的跨境电商平台。
[4]

03

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的法律风险

1. 违反消费者权柄保护风险

(1)产品质量风险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卖的商品或者供应的做事应该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哀求和环境保护哀求,不得发卖或者供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做事。
但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的商业模式,卖家从头到尾与商品没有实际打仗,以是难以担保其从供应商采购的产品的质量。
其余,由于消费者在这种商业模式中是不知道供应商的存在的,且供应商只承担发货的任务,因此不存在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责任。

根据条约相对性原则,消费者通过网购的办法与卖家建立信息网络买卖条约关系,作为发卖者的卖家无论是自行仓储发货,还是通过第三方一件代发,不会影响到双方买卖条约本身的性子。
因此,卖家需承担一样平常条约责任,当产品质量涌现问题,乃至造成消费者财产危害乃至生命康健权危害时,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人身危害的赔偿任务】[5]以及第五十二条【财产危害的民事任务】[6]卖家作为直接任务方需承担相应的危害赔偿任务。

(2)透露消费者信息风险

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比较一样平常跨境电商的主体更多,因此具有更大的信息透露风险。
由于在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模式中,卖家将订单支付单数据传输给供应商的过程中,一定须要供应诸如消费者电话、地址等个人信息。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7],卖家须要奉告消费者其个人信息的去向及用场,否则卖家有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依照本法第六十六条[8]与六十七条[9]承担相应任务。

其余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九条[10],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是承担信息网络买卖双方责任,因此有责任对消费者的信息进行保护,无论是卖家还是供应商环节导致消费者信息透露,卖家都应采纳补救方法以及承担侵权任务。

2. 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很随意马虎“什么盛行、什么热销,就拿过来卖”,而且从事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的多为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这类主体每每随意马虎忽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而这个中蕴藏着较大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1)牌号权侵权风险

侵害牌号权的行为多种多样,紧张包括将店铺名称或网站域名注册成与牌号权人的牌号同等或近似或售卖标有他人注册牌号的产品、发卖仿冒产品等行为。
实践中,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每每可能会因店铺起名为“xx旗舰店”或者因卖家在商品发卖的过程中与商品没有打仗,而不知供应商发的货是赝品,进而导致陵犯了品牌方的牌号权。

(2)专利侵权风险

在跨境电商一件代发中,专利侵权紧张表现为未经授权假冒、发卖专利权人的产品;如果供应商以及卖家发卖的商品没有取得专利权权利人授权,卖家也应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11]以及《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轇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多少规定》第二十二条[12]承担相应的专利侵权任务。

(3)境外版权或境内著作权及其从权利侵权风险

实践中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的版权或著作权侵权风险紧张集中在未经版权人容许擅自利用权利人图片、宣扬语等,部分卖家在选择供应商处商品后直接搬用供应商的图片与宣扬语等,可能会构成版权或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案例[13]:2021年5月,A在某电商平台开设服装店,展示和发卖了一款印有某图案的上衣,该图案是B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
遂B公司以A侵害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法院,哀求A立即停滞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的库存,并赔偿经济丢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5万元。
侵权产品实际是一件代发模式下在其他商家处下单直接邮寄给客户的,A并不知道产品会侵权。
终极法院讯断结果:被告A向原告B公司连带赔偿经济丢失及合理开支5万并驳回原告B公司其他诉讼要求。
此案例中,就表示出一件代发著作权及其从权利侵权风险。

3. 跨境电商一件代发不正当竞争风险

由于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每每存在直接选取热销产品,并未经授权直策应用供应商处的商品图片、先容等,或者直策应用“xx旗舰店”宣扬自己发卖的商品的情形。
这些行为不仅可能陵犯牌号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14]还可能被认定为严重抄袭的网页稠浊行为或搜索关键词稠浊等规定的市场稠浊行为。

4. 通过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入口的走私风险

涉及货色进出口贸易的行业自然会有潜在的走私犯罪的风险。
对付海内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入口流程来说,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可能构成“二次发卖”的走私风险。
由于在海内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入口流程中,大部分是通过跨境电商零售入口即9610模式入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优惠政策以及规定入口商品属于个人自用的目的在于促进消费并让消费者享受优惠,但在这个模式中消费者与(供应商)跨境电商企业之间多了个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税收政策的优惠可能被卖家享受,而并非消费者。
模式中虽然商品物流由供应商直接到消费者,但资金流则是由消费者到卖家进行中转再到供应商,可能被认定为由供应商先卖给卖家再卖给消费者的B2B2C模式,可能涉嫌构成“二次发卖”。

对付国外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入口流程,按照跨境电商零售直邮入口的优惠政策来说,这是合理的节税。
但实际上,在跨境电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多了一方——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
消费者并非直接支付给供应商,而是先支付给了境外的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而卖家再通过定期结付货款或即时支付给供应商让供应商发货。
由于海关清关时须要内容同等的三单,以是卖家之后将订单以及由支付公司作出相同形式的支付单“推单”给供应商,即将订单与支付单做成与物流单相匹配。
这样虽然支付单数据真实且三单同等,但已经并非消费者的原始支付单了。
这种情形下传输这种支付单可能违反了海关对付跨境电商零售直邮入口的规定,而在无法传输真实“三单”的情形下,商品入口可能难以适用跨境电商零售入口的干系政策,只能按照“货色税”或“行邮税”标准计核应缴税款。
并且因跨境电商优惠税率与“货色税”或“行邮税”税率之间差额而少缴的税款,可能就会被认定为走私的偷漏税款。

04

对跨境电商一件代发企业的合规建议

1. 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消费者权柄保护建议

(1)跨境电商一件代发产品质量合规建议

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在选品时应尽到对产品质量谨严检讨的责任,在将商品放入店铺发卖前应充分调研,不限于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标准、售前风险提示、供应商的物流利关等各方面的考验制度,还应选择信誉良好且评价较高的商户,并可以通过其店铺公示信息查询有无违约的先例以及选择从自己熟习理解的商品赛道进入,做足从事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的事前准备,且在展开商品发卖后应配有完善的售后做事、轇轕办理等机制。
在经营过程中,始终把消费者权柄放在第一位,切忌盲目跟风选取热门新品不经调研直接发卖的行为,这是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在产品质量上合规的重中之重。
如果第三方供货商发出商品存在问题,可以在向消费者赔偿往后依法向供应商行使追偿权。

(2)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消费者信息保护的合规建议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一条[15]且由于无论是在卖家或供应商环节导致信息透露,卖家都答允担陵犯消费者权柄及个人信息安全的任务。
因此卖家应事先与供应商就有关事变进行约定,确立信息透露双方任务分配问题,并在交易过程中对供应商尽到监督的责任,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

2. 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知识产权合规建议

在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选品发卖前,应该对供应商进行调研,与其协商,理解其发卖商品是否为正品以及其是否取得商品知识产权人授权,以及能否利用其商品图片等干系事变。
在采购时卖家应只管即便签订周密的采购条约,采购后保存相应的流水单据以防万一,以便产生轇轕时供应产品的合法来源以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16]以及《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履行条例》第七十九条[17]和《中华公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18]行使合法来源抗辩权[19]。
但应把稳,根据【(2019)最高法知民终25号】[20]中,最高公民法院指出,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任务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发卖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发卖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子,也不免除停滞发卖侵权产品的任务,仍答允担权利人为得到停滞侵害救援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因此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还须要对自己的目标国市场进行充分理解调查,制订知识产权风险戒备的干系操持与方法。

3. 跨境电商一件代发不正当竞争风险戒备与合规建议

卖家要戒备跨境电商一件代发不正当竞争风险,究其根本,还是哀求卖家的竞争行为要符合老实信用和商业道德,不要故意将自己与其他有名牌号稠浊,从而有“搭便车”之嫌。
卖家可以通过在选品阶段自己对产品的调查以及实际的利用,对售卖的产品作出真实可靠的描述。
总之,卖家在宣扬时该当实事求是,宣扬的内容要符合商品或做事的真实情形,并为自己的宣扬卖力。

4. 有关走私的合规建议

戒备涉及“二次发卖”走私风险,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首先应该充分理解“二次发卖”的剖断,并根据其建立跨境电商一件代发“二次发卖”合规方法,如在一件代发过程中不取得商品所有权。
其次坚持物流由B端至C端,对订单尽到力所能及的检讨,留神短韶光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反复大量订购,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及时上报,尽可能确认发卖工具是购买后自用的消费者,而非会进行二次发卖的商家。
第三,应向海关报告真实的、完全的商品实际交易价格。

戒备“推单”带来的合规风险,目前,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该当根据201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入口监管有关事情的关照》规定[21]与海关总署2018年194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规定[22],监督供应商委托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代为传输交易及支付信息,并确保其传输的数据的真实性、贸易的真实性以及贸易本色仍旧是跨境电商零售入口,主不雅观上不存在恶意,未对国家税收造成实际丢失。
根据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共识,走私犯罪的成立须以存在税款丢失为条件。
在“推单”中,如报告者没有伪报任何主要信息,不造成税款的流失落,可以很大程度降落被认定为走私的风险。

05

对海关监管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的建议

1. 关于戒备“二次发卖”

加强对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的监管,明确跨境电商一件代发与“二次发卖”差异的剖断或跨境电商一件代发何种情形下将属于“二次发卖”。
与有关跨境电商企业、国际物流公司、支付公司建立防止跨境电商零售入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发卖的风险掌握体系,加强对短韶光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反复大量订购,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采纳相应方法予以掌握。

2. 关于“推单”问题

完善有关“推单”的剖断标准,确定“罪与非罪”的范围。
笔者认为,“推单”产生于真实的数据订单,虽形式上可能存在一定的不规范性,但如果“推单”过程中没涌现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等造成国家税收丢失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走私。
根据201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入口监管有关事情的关照》规定“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管干系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任务,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与海关总署2018年194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规定“直购入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管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在承诺承担相应法律任务的条件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这两条规定为部分未与海关联网的电商平台的“推单”行为给予了合法依据,可见仅仅为促进交易非恶意偷漏税的“推单”非罪认定逐步放宽,也顺应了国家推动跨境电商发展的政策期望。
海关可以对目前有的监管系统编制进行进一步改革升级,建立与物流、支付企业建立更紧密的联系,增强对订单真实性审查能力,对虚假信息的判断能力。
在这种监管下,使“推单”的操作模式也不会完备分开海关监管后,便可逐步承认引流的合法性,进一步使“推单”走向合法化,促进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在规范化下发达发展。

06

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未来展望

跨境电商一件代发行业仍是新生的枝芽,只有海关,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供应商、国际物流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共同推动其康健发展,利好中国跨境电商行业。
在有关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的海关进出口监管规定完善后,跨境电商一件代发行业也将愈发规范,并创造更大代价收益。
尤其在疫情环境下,越来越多人习气了线上消费,传统“卖场模式”的实体零售正在遭受巨大冲击,反而推动电商的发展,如“网络带货模式”、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模式等。
除此之外,跨境电商一件代发不仅符合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创业的政策,又可以享受到未来中国推动跨境电商发展的红利。
也正如“4.8新政”出台后,当时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黄颂平所说“这次政策的调度紧张是为海内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稳定、统一的税收政策环境,勾引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公正竞争,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形成新兴业态与传统业态、海内商品与国外商品公正竞争的环境。
”[23]中国的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正是在此环境中出身的一种商业模式创新,同时也是促进海内商品与国外商品进行公正竞争的一块主要拼图,实属符合国家政策期望并顺应了时期潮流趋势。
因此相信在未来不久,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将进入快速发展的时期,同时这种模式也将成为跨境电商的主要补充办法以及推动其发展的可靠助力。

结语

笔者认为,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模式是信息时期的产物也是经济环球化的有力证明,其通过互联网技能链接环球供需关系,实现供需对接,有效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知足消费者需求以及企业实现盈利,是达成环境、消费者、企业共赢的具有发达活气的商业模式。
但跨境电商一件代发也结合了跨境电商家当与一件代发模式二者的风险,且对付中国而言,其仍是一种新生的商业模式,自然存在许多法律上的监管漏洞、“灰色地带”等问题。
除此之外,跨境电商一件代发行业竞争激烈、合规难度高且主体中有不小一部分是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承受风险的能力较弱。
笔者认为,企业及个人应谨慎从事跨境电商一件代发行业,不应只看到其优点而不把稳戒备风险,做好从事前的准备事情如理解有关法律、建立合规体系等,如必要可以咨询专业人士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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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Drop shipping,外贸术语,是供应链管理中的一种方法。
零售商不需商品库存,而是把客户订单和装运细节给供应商,供货商将货色直接发送给终极客户。
而零售商赚取批发和零售价格之间的差价。

[2] 来源:https://www.bankofchina.com/bcservice/bi6/201407/P020140704647118679097.pdf

[3] 企业资源操持即 ERP (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是指建立在信息技能根本上,以系统化的管理思想,为企业决策层及员工供应决策运行手段的管理平台。

[4] 来源:https://zh.shopify.com/blog/16665772-alibaba-101-how-to-safely-source-products-from-the-worlds-biggest-supplier-directory

[5] 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大家身侵害的,应该赔偿医疗费、照顾护士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用度,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该赔偿残疾生活赞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去世亡的,还应该赔偿丧葬费和去世亡赔偿金。

[6] 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造成消费者财产危害的,应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改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做事用度或者赔偿丢失等民事任务。

[7]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供应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该向个人奉告吸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办法、处理目的、处理办法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赞许。
吸收方应该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办法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吸收方变更原来的处理目的、处理办法的,应该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赞许。

[8]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运用程序,责令停息或者终止供应做事;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10] 经营者网络、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该遵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昭示网络、利用信息的目的、办法和范围,并经消费者赞许。
经营者网络、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该公开其网络、利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网络、利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事情职员对网络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透露、出售或者造孽向他人供应。
经营者应该采纳技能方法和其他必要方法,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透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透露、丢失的情形时,应该立即采纳补救方法。

[11] 未经专利权人容许,履行其专利,即陵犯其专利权,引起轇轕的,由当事人协商办理;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短长关系人可以向公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要求管理专利事情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事情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滞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关照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公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一直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事情的部门可以申请公民法院逼迫实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事情的部门应该事人的要求,可以就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度;调度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公民法院起诉。

[12] “权利人主见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公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打算”。

[13]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105963449569591842/?channel=&source=search_tab

[14]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履行下列稠浊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利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利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

(三)擅自利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稠浊行为。

[15] 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该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办法、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方法以及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受托人应该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办法等处理个人信息;委托条约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该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
未经个人信息处理者赞许,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

[16] 发卖不知道是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解释供应者的,不承担赔偿任务。

[17] 下列环境属于牌号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环境:(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条约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变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环境。

[18] 为生产经营目的利用、许诺发卖或者发卖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容许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任务。

[19] 参考案例:(2019)浙01民初2462号案【2】,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家枞侵害外不雅观设专专利权轇轕案

[20] 广州市速锐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轇轕二审

[21] “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管干系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任务,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22] “直购入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管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在承诺承担相应法律任务的条件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23] 《海关总署:新政对跨境电商影响是积极的》,载《新京报》,揭橥韶光:2016-04-13

作者:冯晓鹏 郭东晖

编辑:常相婧

审校:王国秀 姚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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