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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各市财政局:
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履行细则>的关照》(商消费函〔2024〕75号)、《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消费品以旧换新事情方案的关照》(晋商规〔2024〕2号)哀求,为推进履行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履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负责组织履行。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4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履行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个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第二条 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省内已备案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转出个人名下持有韶光1年以上的乘用车,并在省内购买上户乘用车,给予2000元补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第二章 补贴报告和审核
第四条 符合第一条哀求,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利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发卖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发卖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发卖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个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企业名单见全国汽车流利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
第五条 符合第二条哀求,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按照各市商务局的有关规定和哀求,供应个人身份信息,新车和二手车的车辆识别代号、《二手车发卖统一发票》《机动车发卖统一发票》、二手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新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干系信息和材料,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发卖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二手车发卖统一发票》《机动车发卖统一发票》、新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二手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持有韶光1年以上。个中,《二手车发卖统一发票》应由省内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机动车发卖统一发票》应由省内汽车经销商开具。
第六条 各市商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对符合第一条、第四条的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供应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做事,支持地方高效开展审核事情。对符合第二条、第五条的,由各市商务局会同干系部门组织审核和补贴发放工作。
个人消费者购买一辆新车只享受一次补贴。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全、符合本细则哀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全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所在的市商务局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将补正信息哀求奉告申请人,申请人按哀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若有变动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分外情形,需提交干系补充材料的,详细以受理地所在的市商务局哀求为准。如线上审核涌现异议,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公安、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线下核实。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在补贴申请信息受理(已受理或退回补正)和审核(审核通过或审核未通过)主要节点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关照。过时未提交补贴申请的,不予办理补贴。
第三章 补贴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符合第一条和第四条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心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6:4比例共担。个中,地方部分按省市财政5:5比例共担。符合第二条和第五条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省市财政按5:5比例共担。
第八条 符合第一条和第四条的,各市商务局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报省商务厅。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2月10日期间,原则上,省商务厅每个月向省财政厅至少提交一次经汇总审核后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和《补贴资金报告材料审核情形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按照财政部山西监管局的审核结果,按月将中心和省级资金预算下达各市,由各市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供应的银行账户。各市商务局、财政局于2025年1月2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形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形报商务部、财政部。
第九条 符合第二条和第五条的,根据2023年底各市汽车发卖等情形,省财政厅向各市预拨70%的省级补助资金,省市财政按照5:5分担比例,对符合条件的置换更新车辆进行补贴,各市与消费者进行据实结算。政策履行期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清算。各市商务局、财政局于2025年3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形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各市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形进行汇总审核,于2025年4月30日条件出各市补助资金清算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下达清算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工信厅、省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辅导各市干系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事情履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市商务局卖力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接管财政部山西监管局对补贴资金报告、利用等情形的核查。各市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发卖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干系事情,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各市不得哀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有地域性、技能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不得指定汽车经销商和二手车企业,不得指定汽车品牌。
第十二条 各市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大众诉求,接管社会监督。对创造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假造、变造干系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供应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明处理。
第十三条 对买卖、假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换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形制订汽车以旧换新详细履行细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卖力阐明。
来源:山西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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