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4 23:48:57
5月11日从市交通运输司法支队获悉,为了知足客户运输需求,维修企业竟纵容造孽改装行为,擅自对货车“削顶”,结果酿成大祸!
近日,该支队对干系企业展开调查,并依法惩罚。
2021年3月10日,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以下简称“涉事车辆”)与行人碰撞的道路交通事件,事件造成一名行人经抢救无效去世亡。交警部门调查这起事件时,创造涉事车辆存在造孽改装的违法行为,而造孽改装源头维修企业是广公司。
这起事件的教训令人酸心,为了深入调查这起事件背后的造孽改装源头,4月22日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司法支队龙岗大队司法职员根据交警部门供应的线索,前往造孽改装源头——广公司,调查维修企业造孽改装案件,经查:广公司已于2020年8月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属于二类维修企业,经营大型货车维修,该公司紧张卖力牵引车发卖,以及牵引车的售后保养维修。
调查表明,涉事车辆所属企业清公司向维修企业广公司购买了11辆牵引车,涉事车辆便是个中一辆。购买时,车主企业清公司哀求维修企业广公司将重型罐式自卸半挂牵引车的罐体顶部由封闭式切割成开放式,以方便运输。
2020年9月,根据车主企业清公司的哀求,维修企业广公司对这批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进行罐体顶部切割,改装成半封闭式车厢后交付给清公司。
司法职员认为,维修企业广公司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涉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司法职员依法对该公司开具《违法行为关照书》,拟处2万元罚款。
交通运输行政司法支队再次提醒:各位司机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们,千万不要铤而走险,造孽改装车辆,造孽改装车辆,不仅影响车辆性能,还严重威胁着公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接下来司法支队将持续加强与多部门的联勤联动,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货车造孽改装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共同掩护道路运输的安全有序。市民如果创造机动车维修企业存在造孽改装行为,欢迎拨打12328向交通运输部门举报!
【读特新闻+】
《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构造、布局或者特色。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改装机动车底盘、发动机、悬挂、变速系统、方向系统、车胎轮毂、车灯、车身颜色喷涂和外不雅观构造,以及机动车的有关技能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数据不符的都属于改装行为。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利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敷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原标题《擅自为货车“削顶”酿成大祸, 造孽改装汽修厂被重罚!
》)
(作者:深圳特区报 易东 通讯员 包宇峰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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