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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驾驶人陈某驾驶危化品运输车辆在沧州市长芦大道渤海路区域路段,被执勤交警在检讨时创造危化品运输车头没有悬挂危险品警示标志。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沧州市新华公循分局对其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惩罚决定。
据民警先容,当日上午11时许,沧州市公安交警支队二大队执勤交警在沧州市新华区传化物流园路段内巡逻时,创造一辆由西向东行驶来悬挂着津A牌照的危化品运输车,执勤交警创造该车前方车头上未按国家标准悬挂危险品警示标志,于是立即将车辆拦停,并对车辆进行了检讨。在车辆的驾驶室内,民警创造了危险品警示标志牌。随后,执勤交警进行了现场摄录、登记等事情后依法将车辆查扣。经讯问,驾驶人陈某称车上拉载的是罐装气体危险品。执勤交警将车辆依法查扣后,将驾驶人陈某及押运员韩某移交辖区派出所处理,警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该车驾驶人陈某罚款10000元。
(通讯员孙明山 燕都融媒体李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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