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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小张想通过闲鱼平台购买一台二手折叠自行车,恰好看到小吴出售的自行车是自己喜好的格局。小吴见告小张,自行车是小吴在当地专卖店购买的,属于正品行货,可以放心购买。小张收到自行车后,分别向自行车制造商和官方网站核实商品真伪情形,均被奉告自行车并非官方出售的正品,而小吴当地也没有自行车品牌专卖店。
小张联系小吴退货,然而小吴随即把小张拉入黑名单。小张获悉,小吴的闲鱼账户曾向不同买家多次出售同一相似商品,近期也有其他买家评价商品货不对板;其余小吴除了在闲鱼平台出售自行车,还用同一账户在淘宝平台经营自行车零配件。愤怒的小丽和小张都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哀求卖家返还货款,并承担三倍赔偿的任务。终极,法院没有支持小丽哀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要求,对付小张的诉讼要求,则全部予以支持。这两个案例都属于卖家敲诈买家和出售货不对板商品的类似事宜,为何法院作出不同的讯断,个华夏因值得引起我们的把稳和反思。
关于承担三倍赔偿任务的法律规定
发卖商品承担三倍赔偿的任务也称“退一赔三”的任务,《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有敲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哀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丢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管做事的用度的三倍”。
结合该法律条文可以看出,适用“退一赔三”规则的条件在于,向消费者出售商品的主体应属于“经营者”。
“经营者”定义如何阐明?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干系条文释义,经营者,是指持续有偿地向消费者从事了商品生产、发卖或者供应做事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闲鱼平台卖家是否属于“经营者”?
最高公民法院在2022年3月刚刚履行的《关于审理网络消费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规定(一)》为闲鱼平台买卖轇轕供应了较为明确的指引。该份文件提出,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危害,公民法院综合发卖者出售商品的性子、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发卖渠道、收入等情形,能够认定发卖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见发卖者依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承担经营者任务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该法律条文,闲鱼平台属于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认定进驻闲鱼平台发卖商品的卖家是否属于“经营者”,关键还是要剖断该卖家是否利用闲鱼平台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如果卖家偶尔出售自己购买或利用过的二手商品,不属于利用平台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则不属于“经营者”的范畴;如果卖家长期利用闲鱼平台,对同类产品进行多次重复发卖,相称把闲鱼平台作为自己经营商品的平台,那么就应纳入“经营者”的范畴。
回归案例本身,总结法院作出讯断的事实依据:
案例1中的小龙虽然出售的翡翠手镯实物与平台描述和本人解释不符,存在敲诈行为;但其在闲鱼平台出售的商品仅有三个手镯,出售行为具有偶发性,不存在向多个不特定消费者出售商品并得到利益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小龙不符合“经营者”的特色,并对小丽哀求赔偿三倍丢失的主见不予支持。
案例2中的小向小张遮盖自行车并非专卖店购得的正品行货的事实,存在敲诈行为;其次,在闲鱼平台和淘宝平台同时出售多种自行车和自行车零配件,并多次通过闲鱼平台向不特定的买家出售类似商品,因此法院认为小吴属于“经营者”的范畴,并讯断小吴在退回小张支付货款的同时,承担赔偿三倍货款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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