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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无情由退货”哪些商品能退哪些不能退?详解来了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0:46:32

针对“七日无情由退货”问题,本日(3月1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几个范例案例。

“七日无情由退货”哪些商品能退哪些不能退?详解来了

奢侈品经营者标注“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 不当然对消费者发生效力

有些奢侈品经营者虽然明确标注“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但法院终极的讯断显示这样的标注“不当然对消费者发生效力”。
比如,胡某在韩某经营的店铺购买某奢侈品女包,该商品详情界面显示有“温馨提示:该商品不支持七日无情由退货”。
胡某收到货七天内,在平台申请七日无情由退货,该申请被韩某驳回。
法院终极支持了胡某的退货要求。

本案明确,在奢侈品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不宜退货的情形下,经营者不能以商品详情页标注“不支持七日无情由退货”,而谢绝消费者的退货申请,有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柄,更好地促进网购奢侈品行业规范发展。

盲盒类商品已线上拆封 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

韩某在网店购买盲盒福袋商品50余件,花费2万余元。
后原告反悔,在未收到货的情形下,申请“七日无情由退货”,遭拒,原见告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商品订单详情页面明确写明“商品为分外类商品,完成拆福袋后……不支持七日无情由退货”,考虑到涉案福袋商品的分外性子,原告购买的盲盒商品已经线上“拆封”,在内容被知晓的情形下,其商品代价已实现,此时哀求盲盒经营者接管无情由退货,一定会影响盲盒发卖的常规状态。
涉案福袋商品应属《消保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根据商品性子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商家在商品发卖页面已经对“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进行明确提示,且消费者在购买前已表示明确知晓。
法院讯断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要求。

退货商品“不无缺”并非消费者造成的,经营者不得谢绝退货

吕某在某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一件羽绒服,该商品详情界面显示有“七天无情由退换:知足相应条件(吊牌缺失落、洗涤后不支持)时,消费者可申请‘七天无情由退换货’”。
吕某在收到羽绒服同日以“七日无情由退货”向某公司提出退货申请。
某公司以涉案羽绒服“洗水标、扣子洗变色,前幅扣子磨损,严重影响商品无缺”为由谢绝退款并拒收快递。

法院认为,根据《消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商品应该无缺”是消费者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则的条件。
某公司以吕某退回的涉案羽绒服水洗标和扣子磨损、商品并非无缺为由,谢绝了吕某“七日无情由退货”的申请。
吕某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收货时商品的情形,某公司亦无法证明其发货时商品的情形。
结合日常生活履历判断,吕某从收货—申请退货—退货发出的韶光间隔仅17小时,衣物的水洗标和扣子一样平常无法在如此短韶光内即呈现较为严重磨损的情形。
涉案羽绒服被吕某永劫光穿着或经由多次水洗而造成磨损的可能性较低,被告供应的现有证据不敷以证明涉案羽绒服存在的磨损问题是由吕某造成,不应据此认定吕某退回的商品并非无缺。
法院讯断支持原辞职款退货的诉讼要求。

手机激活后贬损代价较大,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定

手机属于电子电器类商品,一样平常情形下,此类商品的“无缺”并非“商品包装无缺”。
对付手机这类商品,消费者拆封、开机,才能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且拆封后不会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故纯挚的包装拆封,不能成为网络商品发卖者打消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定的情由。

但手机一旦被消费者激活后,就会产生数据类利用痕迹,按照普通"大众年夜众的一样平常认知,不能再作为新机发卖,代价贬损较大。
法院的判例显示,这种情形下,不能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定。

关于“七日无情由退货”法律是若何规定的?

《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办法发卖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解释情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打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修订《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情由退货暂行办法》,个中第七条对《消保法》第二十五条作出列举式阐明,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的三种商品: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康健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代价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发卖时已昭示的附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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