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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零售套餐指南(2024年版)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0:49:15

(2024年版)

浙江省电力零售套餐指南(2024年版)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应参照《浙江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条约(示范文本,2024年版)(参考利用)》签订零售条约,个中零售用户结算资费根据本文规定的零售套餐种类确定。

一、零售套餐种类

零售套餐种类包括固定价格套餐、比例分成套餐和市场价格联动套餐等。

1.固定价格套餐: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约定固定交易结算价格的零售套餐;

2.比例分成套餐: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约定分成基准价和分成比例,参照零售套餐参考价格进行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零售套餐;

3.市场价格联动套餐: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零售套餐参考价格根本上约定上浮用度或下浮用度作为交易结算价格的零售套餐。

二、零售套餐确定办法

明码标价办法指售电公司按照以上三类零售套餐中一类或多类,明确套餐的各项参数,并在电力交易平台中挂牌,用户直接下单。

协切磋价办法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按照以上三类零售套餐中的一类,协商确定各项参数,并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零售套餐。

1-10千伏及以下用电电压等级的零售用户可以通过明码标价办法或协切磋价办法确定套餐,10千伏以上用电电压等级的零售用户仅能通过协切磋价办法确定套餐。

三、零售套餐种类详细内容

(一)固定价格套餐

甲方用电户号各计量点的用电电量,以月度为结算周期,全电量采取固定价格办法结算。

市场化成交电价按照固定价格 元/千瓦时结算。

甲乙双方约定全部电量(□是/□否)设置封顶价格。
封顶价格为(年度交易均价0.8+月度交易均价0.2)根本上上浮不超过X%(上浮系数)。
当固定价格高于封顶价格时,按照封顶价格结算。

(二)比例分成套餐

甲方用电户号各计量点的用电电量,以月度为结算周期,全电量采取比例分成办法结算。

终极交易结算电价=交易基准价-(交易基准价-零售套餐参考价格)甲方分成比例。

甲乙双方约定,交易基准价为 元/千瓦时。
全部电量参照零售套餐参考价格进行比例分成。
交易基准价与零售套餐参考价格差值为正的部分, %比例归甲方所有,剩余比例归乙方所有,差值为负的部分, %比例由甲方承担,剩余比例由乙方承担。

甲乙双方约定全部电量(□是/□否)设置封顶价格。
封顶价格为(年度交易均价0.8+月度交易均价0.2)根本上上浮不超过X%(上浮系数)。
当按比例分成办法形成的终极交易结算电价高于封顶价格时,按照封顶价格结算。

(三)市场价格联动套餐

甲方用电户号各计量点的用电电量,以月度为结算周期,全电量按照市场价格联动办法结算。
交易结算价格在零售套餐参考价格根本上□上浮/□下浮 元/千瓦时。

甲乙双方约定全部电量(□是/□否)设置封顶价格,封顶价格为(年度交易均价0.8+月度交易均价0.2)根本上上浮不超过X%(上浮系数)。
当按市场价格联动办法形成的终极交易结算电价高于封顶价格时,按照封顶价格结算。

四、偏差考察条款

在零售条约全电量按照上述零售套餐条款结算的根本上,零售用户可与售电公司额外约定偏差考察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是/□否)设置偏差考察条款。
若设置偏差考察条款,则偏差考察基准电量为 千瓦时。

当实际用电量与基准电量的差值为正时,偏差用度收取如下:

1.实际电量在偏差考察基准电量在 %至 %之间的部分,按照 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偏差用度。

2.实际电量在偏差考察基准电量 %以上的部分,按照

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偏差用度。

当实际用电量与基准电量的差值为负时,偏差用度收取如下:

1.实际电量在偏差考察基准电量在 %至 %之间的部分,按照 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偏差用度。

2.实际电量在偏差考察基准电量 %以下的部分,按照

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偏差用度。

五、零售套餐参考价格

零售套餐参考价格为年度交易均价与月度交易均价的加权均匀值,个中年度交易价格的权重由市场化交易干系事情关照确定。

本文中所参照的年度交易均价,指省内交易平台组织开展的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年度挂牌(滚动撮合)交易的加权均匀价格,详细以浙江电力交易平台表露信息为准。

本文中所参照的月度交易均价,指省内交易平台组织开展确当月月度双边协商交易、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当月月度挂牌(滚动撮合)交易加权均匀价格,详细以浙江电力交易平台表露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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