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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下单后商家要求补差价才发货消费者该怎么维权?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0:50:53

消费者在淘宝下单购买干系商品后,与商家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条约关系,商家负有及时发货的责任,如果商家并未及时发货,也没有证据证明发货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战胜、不能避免的客不雅观缘故原由造成,那么商家的行为构成违约。

淘宝下单后商家要求补差价才发货消费者该怎么维权?

如果商家无正当情由在条约成立后单方哀求涨价,则成立敲诈,消费者可起诉商家哀求退款并支付相称于商品总价款三倍的赔偿金。

本案例改编自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28900号民事讯断书。

基本案情

被告艾迪嘉公司是在“淘宝网”发卖艾迪嘉品牌产品的经销商,天猫公司是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为买卖双方供应第三方包管交易。
原告是在淘宝网注册的买家。
2020年11月11日,被告艾迪嘉公司在其天猫店铺中以‘狂欢节’的形式对艾迪嘉品牌型号为D70031斗柜、茶几进行匆匆销,并附有赠予松木凳商品。

原告于双十一当晚1点40分许以优惠价格购买该实木斗柜和实木茶几各一套,提交了订单(订单号1221069712936891189、1220659564203891189),并实际支付干系价款。

其后,原告问艾迪嘉公司客服何时发货,其客服许诺将于11月尾发出,12月再次讯问艾迪嘉公司客服,客服给出的回答是孔位出错,并提出给予赔偿的条件并再次承诺12月月尾发出,12月22日原告再次讯问艾迪嘉公司客服,得到的答复是为了躲避政府干系部门检讨环保检讨而暂时不能发货,又奉告原告一月尾发货,并且艾迪嘉公司又主动提出对原告进行补偿,之后艾迪嘉公司又和原告约定将在2021年1月尾发货,末了仍没发出,又奉告原告年后的2021年三月初发货,依然没有发货,艾迪嘉公司于2021年4月1日溘然奉告原告购买的茶几已经不生产了,于是原告查询京东,当前4.16日艾迪嘉旗舰店此款茶几还在售。

数次讯问艾迪嘉公司客服都数次主动约定韶光答应发货,并一次次失落约,之后跟天猫公司客服进行投诉,天猫公司认定艾迪嘉公司违约,并对其做出条约内违约交易金额30%(5元-500元)进行惩罚,金额为234.94元整,50元(50元意图不明)并以天猫红包形式返还到原告账户内。

原告多次通过天猫客服敦促艾迪嘉公司进行发货,艾迪嘉公司致电却哀求原告补差价,商家以发送差价链接的形式让原告购买,并奉告如果不购买差价链接将谢绝发货。

之后艾迪嘉以茶几无货来勾引原辞职款改换格局,但此产品在京东还仍在售状态,此举为敲诈消费者。
为此原告期间多次联系天猫商城客服,天猫商城客服却没有有力地监督艾迪嘉公司发货。
期间原告与艾迪嘉公司客服进行沟通,客服不予回答,直至2021年4月15日艾迪嘉公司仍谢绝发货。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艾迪嘉公司承担如约任务,交付原告艾迪嘉D70031实木斗柜,艾迪嘉实木茶几,松木凳各一套;2.要求判令被告艾迪嘉公司按货款1827.35元的三倍赔偿原告的丢失5482.05元;3.被告天猫公司对艾迪嘉公司的交付与赔偿任务承担连带任务;4.诉讼用度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裁判不雅观点概要

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涉案商品,双方之间建立了网络购物条约关系,双方均应践约履行。

关于原告哀求被告艾迪嘉公司退还涉案茶几购物款的诉讼要求。
本院认为,针对本案所涉茶几的订单,原告在被告艾迪嘉公司客服职员奉告其茶几不做了的情形下,明确表示“发柜子就行了,原告茶几退款就行”,且原告当庭表示针对此订单哀求退款,双方已经达成合意。

关于原告哀求被告艾迪嘉公司连续履行涉案斗柜、松木凳的发货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涉案斗柜的货款,被告客服职员亦在谈天记录中明确表示分别购买斗柜和茶几送松木凳;根据在案证据,在原告与被告艾迪嘉公司沟通的过程中,包括被告艾迪嘉公司向原告赔付平台剖断的钱款后,原告均明确表示不同意就涉案斗柜订单退款;庭审中原告陈述其向天猫公司投诉是为了督匆匆被告艾迪嘉公司尽快发货,且依据被告天猫公司陈述,向原告赔付相应钱款并不须要取得原告确认,天猫平台也无关于赔付后即解除条约的规则;被告艾迪嘉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就涉案斗柜订单达成解除条约的合意,亦未举证证明存在无法履行的环境。
故,就被告艾迪嘉公司主见其按照平台规则赔付原告违约金,涉案订单已经解除故不需再履行发货责任的抗辩见地,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有权要求艾迪嘉公司连续履行涉案斗柜、松木凳的发货责任。

关于原告哀求就涉案订单三倍赔偿的诉讼要求。
本院认为,民事敲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过程中,故意奉告对方虚假情形,或者故意遮盖真实情形,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敲诈应该符合两方面条件,客不雅观上敲诈方故意履行了敲诈行为,主不雅观上受敲诈方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即消费者由于经营者故意的缺点陈述、遮盖真实情形陷入对商品的缺点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
本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下单购买涉案商品后,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间数次讯问被告艾迪嘉公司发货情形,被告艾迪嘉公司以试组孔位、环保检讨等情由表示需延期发货,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后联系原告时又表示有现货,仍须要原告拍差价链接才能发货。
原告在双十一活动期间于艾迪嘉公司开设的网络店铺购买了涉案商品,卖家的发货责任系条约履行的应有之意,而艾迪嘉公司却较永劫光内拒不履行发货责任,且未举证证明存在合理事由;在原告哀求被告艾迪嘉公司发货期间,被告艾迪嘉公司在其他平台连续发卖涉案同款茶几,虽艾迪嘉公司主见系技能缘故原由未及时撤回商品信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在与原告联系过程中,其表示涉案斗柜有现货,但仍未按照原条约约定履行。
艾迪嘉公司在涉案订单的履行过程中存在敲诈,故,对原告哀求就涉案订单,按照三倍货款进行赔偿的诉讼要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天猫公司是否承担任务,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天猫平台系天猫公司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天猫公司在平台上公示了买卖条约相对方的信息,原告亦知晓涉案订单的发卖方为艾迪嘉公司,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天猫公司存在作为平台答允担连带任务的其他情形,故对原告哀求被告天猫公司交付产品、赔偿丢失的主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省艾迪嘉家具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李冰783.15元;被告河南省艾迪嘉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李冰交付“艾迪嘉实木斗柜”“松木凳”各一件;被告河南省艾迪嘉家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冰5482.05元。

讯断依据的干系法律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守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条约哀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条约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做事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做事并提交订单成功时条约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有敲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哀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丢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管做事的用度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敷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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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师简介】方丹虹,状师,执业领域:虚拟财产轇轕、条约轇轕、经济轇轕、人身危害轇轕、交通事件任务轇轕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做事,联系电话:13670947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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