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1:03:32
2023年7月11日,原告在网上看到某减肥产品,遂通过淘宝平台,在被告开设的店铺内购买了52件“减肥产品”,共计支付价款4256元。
收到货后,创造案涉商品包装上无生产者名称、产品标准代号、食品生产容许证编号等信息,为假冒伪劣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联系被告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网络图片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为全面保障消费者合法权柄,多次通过电话、电子平台、邮寄等办法联系被告, 证明了该信息网络买卖关系的存在,但因原、被告均在外地,诉讼本钱较高,无法线下参加庭审,法官在确认身份并征得赞许后,迅速在线上进行开庭审理,不断释法明理,勾引被告认识到网络并造孽外之地,网络发卖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终极,由被告向原辞职还货款4256元并支付赔偿金42560元。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买卖方便了千家万户,但同时,也存在货色质量不符合哀求或无标准的风险。消费者在网购时要只管即便在正规平台购买产品,在收到产品后及时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身分及厂家等基本信息,防止收到赝品。
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丢失的,要及时主见权利,通过法律武器及时掩护自身的合法权柄。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哀求赔偿丢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哀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丢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敷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解释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来源/隆德县公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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