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1:57:40
审查官先容,去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支某某、郭某切磋共同经营临汾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间,张某某卖力折衷公司外部关系、支付园地租金、水电费及库房改造等事宜,郭某详细卖力公司废铅蓄电池业务,支某某参与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2021年1月1日至5月6日,在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容许证的情形下,郭某与支某某网络、贮存废铅蓄电池共计813.039吨,代价5811196元,并拆卸含电解液的废铅蓄电池,将电解液排放、倾倒至该公司厂房西侧的空地里。
此外,在明知临汾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容许证的情形下,被告人李某某向该公司供应废铅蓄电池共计100余吨,代价1220965元;被告人尹某某向该公司供应废铅蓄电池共计154.237吨,代价1122040元。经鉴定,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西侧废液排放行为对土壤环境造成危害,土壤环境危害面积约为100.89平方米,体积约为37.65立方米,土壤环境危害代价约为37650元。近日,尧都区公民审查院向尧都区公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临汾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郭某、张某某、支某某、李某某、尹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该以污染环境罪深究各被告人刑事任务。判令张某某等人承担危险废物处置用度38062元,并通过地市级以上电台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大众年夜众公开道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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