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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吉运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因安然设备的运用不相符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被处以罚款10000元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2:10:36

一、当事人基本情形

宜春市吉运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因安然设备的运用不相符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被处以罚款10000元

企业(个人)名称:宜春市吉运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嵩

住所:环城南路632号

品牌:

二、案由

安全设备的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紧张事实

安全设备的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第6款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过时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深究刑事任务:

《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6条第2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利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该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行政惩罚内容

罚款10000元

五、责令改正的详细哀求

责令宜春市吉运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立即按照行业标准利用安检机

承办单位:宜春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4月17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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