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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案讯|收集二手交易中卖家经营者身份该若何认定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2:52:16

目前该案讯断已生效。

京法案讯|收集二手交易中卖家经营者身份该若何认定

案情回顾

王某通过某二手APP浏览产品时创造陈某在发卖某品牌条记本电脑等电子产品,经与陈某沟通理解到该电脑系陈某从官方购买,外不雅观无缺无破坏,充电循环次数仅80次,可以正常利用。
王某下单购买了该电脑,收货后创造该电脑外不雅观磨损严重,无法正常充电利用,经送至某品牌售后检测创造电脑内部电池鼓胀、有非官方拆改和非原厂部件,无法供应正常售后做事。

王某认为陈某属遮盖事实奉告虚假信息,导致其陷入缺点认识而购买该电脑,陈某的行为构成敲诈。
故要求法院判令陈某退货退款、赔偿购物款的三倍。

陈某辩称,自己是在校学生,不属于《消费者权柄保护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且自己只是在二手交易平台处理二手物品,没有盈利行为,本身二手商品天职歧于一手产品有质量担保,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

陈某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其行为构成对王某的敲诈,应该承担惩罚性赔偿任务。

条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责任关系的协议。
王某自陈某处购买电脑,双方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条约关系,双方均应按照条约约定履行权利责任关系。

《消费者权柄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供应其生产、发卖的商品或者供应做事,应该遵守本法。
该法中对付经营者观点未进行明确界定。
而《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造孽人组织。
两部法律都规定经营者要具备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这一要素,且《电子商务法》特殊限定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的渠道为信息网络,可见《电子商务法》是在《消费者权柄保护法》规定的根本上,立足于信息网络的分外性进行细化。
如被告陈某因通过网络出售商品而被认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其也应被认定为《消费者权柄保护法》所规制的经营者,答允担相对应的法律任务。

本次条约成立前,陈某通过其网络平台账号多次发卖某品牌电脑等电子设备,非有时、少量处理闲置物品,超过一样平常二手闲置物品处理的合理范畴,具有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陈某与常日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无异。

陈某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知、应知该电脑存在明显磕损、无法正常利用等问题,在发卖时对电脑基本信息进行虚假陈述,导致王某陷入购买可正常利用电脑的缺点认识,并支付相应对价。
陈某的行为构成敲诈,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的规定,答允担退一赔三的法律任务。

讯断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退货退款,并赔偿王某购物款的三倍,共计26500元。

法官说法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郭晟

随着网络交易办法日益多样化,在CtoC模式下,特殊是二手闲置物品交易中暴露出敲诈消费者的问题日益凸显,但消费者在维权时常常因交易相对方不具有经营者身份,而无法主见适用《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为二手交易中发卖者、经营者身份的认定供应了一种裁判思路。
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二手交易维权取证时,把稳留存卖家多次经营干系产品的信息,通过法律路子及时掩护自身合法权柄。

供稿:北京互联网法院

编辑:张瑞雪 刘宛月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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