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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3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联合玉城街道应急办进行安全生产检讨,在对位于西青岭村落岭脚片新民小区的玉环张氏机床附件商行进行司法检讨时创造,该商行经营场所内存放稀释剂1005公斤、喷鼻香蕉水680公斤,其注册地址为玉城街道外马村落敦煌北路9号处的一楼仓库内存放油漆3620公斤、喷鼻香蕉水1045公斤、固化剂330公斤,两地周围均为居民区。
经现场讯问核查,上述油漆、稀释剂等均为玉环张氏机床附件商行所有,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容许证,且该仓库和经营场所均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
司法职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方法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改动案(十一)》规定,该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3月31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将此案移送玉环市公安局。上周,该案移送至玉环市审查院审查起诉。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改动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件隐患而不用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殊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一贯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中之重,一旦发生安全事件,不仅会造成职员伤亡和重大丢失,企业干系任务职员有可能因此而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任务。
随着《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改动案(十一)》的出台,纵然没有发生事件,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布告、局长曾志斌先容道:“《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改动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了三类现实危险犯罪,即关闭毁坏关系生产安全设备举动步伐和修改、遮盖、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拒不整改重大事件隐患犯罪;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纵然无职员伤亡也算犯罪。”
《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六条规定,造成去世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丢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件的环境的,应该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干系任务职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作者:林怡彤 沈思维
演习生:罗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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