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家装 > 装修设计 > 文章正文

海关总署通知书记2024年第79号丨关于进口波兰野生水产品卫生要求的通知书记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3:41:03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9号(关于入口波兰野生水产品卫生哀求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内容:

海关总署通知书记2024年第79号丨关于进口波兰野生水产品卫生要求的通知书记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9号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屯子发展部有关波兰输华野生水产品的卫生哀求规定,即日起,许可符合以下干系哀求的波兰野生水产品入口:

一、卫生哀求

(一)《中华公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公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履行条例》《中华公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考验法》《中华公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考验法履行条例》《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履行条例》;

(二)《中华公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入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屯子发展部关于波兰输华野生水产品考验检疫和卫生哀求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入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哀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加工企业、独立冷库),应获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屯子发展部(以下称波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
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该符合中国和波兰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哀求。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在行条例《中华公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在行条例干系规定,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该由波方向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举注册。
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入口产品哀求

波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波兰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由公海渔业检讨员(MSFI)监督实行情形;

(二)质料及产品均未发生以下所列问题:

1.波方境内发生《中华公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天下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与《议定书》产品干系的水生动物疫病,使输华野生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传染;

2.波方境内发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宜,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

3.波方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和波兰法律法规和《议定书》规定;

4.生产加工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传染重大传染病,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野生水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

5.捕捞海疆受到污染物影响,如放射性污染物,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野生水产品。

(三)未直接或间策应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利用双方限用或许可利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考验,未创造中国和波兰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四)所有输华野生水产品经主管当局检疫考验,是卫生的、安全的,适宜人类食用,未创造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理指征,未创造《中华公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捕捞、生产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均应符合双方干系卫生哀求和可追溯哀求。
同时,符合冷链的干系安全卫生哀求。

五、证书哀求

波兰向中国出口的每批或每一集装箱野生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波兰食品安全干系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波方应在卫生证书上完全填写从捕捞、生产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至少用中文、波兰文和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和波兰文为必选措辞)。
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得到双方认可。
波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具名官员字迹供应给中方备案。
如有变更,波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包装和标识哀求

波兰输华野生水产品应有外包装和单独的内包装。
内外包装应是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知足防止外界成分污染的哀求。

内外包装上应该有稳定、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中波文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批号、保存条件、生产办法(海水捕捞、淡水捕捞)、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疆、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详细到州/省/市)、目的地(必须标注为中华公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野生水产品,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入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哀求。

七、其他哀求

中国海关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履行入口考验检疫。

对付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履行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
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纳加强考验检疫或停息入口方法。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7月4日

本站所发布的文字与图片素材为非商业目的改编或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或涉及违法,请联系我们删除,如需转载请保留原文地址:http://www.baanla.com/lz/zxsj/104118.html

XML地图 | 自定链接

Copyright 2005-20203 www.baidu.com 版权所有 | 琼ICP备2023011765号-4 | 统计代码

声明:本站所有内容均只可用于学习参考,信息与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与本站联系,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联系邮箱:12345678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