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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何签出合法有效的电子合同?看这篇就够了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3:42:38

随着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的发展,条约通过电子化签署逐渐被大家接管。

若何签出合法有效的电子合同?看这篇就够了

但是受限定于海内《电子署名法》采取了技能折中的立法模式,法律法规仅从功能性和效果上的角度上提出了哀求。

如何界定电子署名、数据电文及电子条约的有效性涉及较为繁芜的技能知识,法律实践中对付技能路径审查的干系履历并不多,存在着对“电子署名制作数据”、“电子署名”、“数字署名”、“用户密码”等专业观点的认知偏差,对如何签出一份合法有效的电子条约则比较模糊。

针对付此,我也与很多的法务同学、电子条约做事商进行过互换,整理了下我在互换中的感想熏染,分享出来抛砖引玉,欢迎砸我。

一、电子条约是被法律认可的条约形式

首先我们得确认电子条约是合法有效的,这是这篇文章的根本。

对付这一点,在《条约法》以及《电子署名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条约,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条约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流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简而言之:电子条约属于条约的一种。

《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署名法》

第十三条 电子署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署名:

电子署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署名时,属于电子署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署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署名人掌握;签署后对电子署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创造;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创造。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利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的条件的电子署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署名与手写署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简而言之:《电子署名法》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署名的有效性以及可靠的电子署名的要素:专有、专控、不可修改。

(当然,《电子署名法》中也规定了一些不适用电子署名的情形:涉及婚姻、收养、继续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停滞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奇迹做事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环境。
这些不在我们本次谈论范围之内。

条约的成立在传统条约书中一样平常通过具名或者盖章的办法来表示,在电子条约中具名盖章的行为被可靠的电子署名所代替《电子署名法》第十四条[1]。

二、先从技能层面来说

实质上电子条约的成立生效没有跳出传统条约的要件哀求,这些哀求我们不在此做谈论。

既然是「可靠的电子署名」与手写署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那么我们只须要能在业务中能够证明符合干系要素即可。
市情上的一些第三方电子条约做事商都有符合干系规定(至少是能经得起考虑)的产品方案(毕竟人家赚的便是这份钱)。

但第三方做事商的标准产品开拓须要最大程度的降落其自身的风险,一样平常情形下会将签署条约的全体过程至于其可控范围内,其产品流程并不一定适宜我们的业务系统交互需求乃至可能与业务系统相冲突。

因此部分过程须要业务系统自己完成,业务系统在风险发生时须要承担一定举证任务(不得不说,某些做事商的方案对付业务系统侵入性太大,很难接管啊)。

我们先对电子条约签署的生命流程进行拆解:

实名认证步骤,一样平常分为个人实名和企业实名。
(不谈论线下核验的办法)

个人实名的方案很多:生物识别、银行卡验证、手机号实名认证……一样平常目前最保险的是扫脸认证活体检测,最好将活体的视频保存下来,以便举证。

企业实名,目前用的最多的业务执照、银行账户小额打款、法人身份证来验证。

这里顺便我说一句,我只看到一家供应商可以供应法人姓名+身份证号的认证信息,不知道市情上还有没有其他的做事商可以有此类做事供应(不是根据法人身份证对信息做二要素验证,而是根据工商注册信息对供应的法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做验证)。

意愿认证上,办法有很多。
目前大部分第三方电子条约做事商都采取云托管数字证书模式,在意愿认证上针对个人一样平常采取短信验证码、人脸识别等来作为签署人意愿表达的行为;针对企业一样平常通过向企业授权人发送短信验证码、识别授权大家脸等办法或者采取 Ukey 来作为意愿表达。

这里多说一句:如果你采取 ukey 来做鉴权,须要考虑一点便是签署时利用的数字证书是否为 ukey 里存储的数字证书。
如果不是(极大概率不是)一定要把稳证据链完全的问题,由于实质上还是云托管数字证书来完成签署。

至于条约天生和法律举证,去找第三方做事商吧,如果这些事情都要自己做,那你便是自己在做一个电子条约平台了。

三、举证能力的一些思考

实在技能上没有难点,紧张在举证问题上有一些思考:

1. 如何证明已经进行完善的实名信息

一样平常来说,我们做实名都是调用第三方数据接口,我们须要只管即便担保调用记录的完全性及可查性。
在涌现电子条约有效性问题时可以供应我方已经进行应尽的实名责任,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到了对用户的实名认证。

针对企业实名,要至少核验包括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最好对法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进行核验,同时应对包办人进行个人实名核验,以及企业核心隐私数据的核验,例如对公银行打款、开具指定金额发票等核验办法;

也可通过电子认证做事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进行实名核验(这一点某 CA 的一个做事可以实现通过全国大部分(小)银行发放的 ukey进行实名认证,不过大行很少)。

这里须要把稳的一点是我们在选择第三方数据做事商的时候一定要紧张选择政府威信部门的数据库或者取适合局威信部门授权或认可的电子数据库(比如国政通……国政通麻烦广告费结下)

2. 在意愿认证上尽可能多的网络签署时的信息。

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除通过短信验证码、人脸识别或 ukey 认证等办法完成用户意愿认证外,管理系统还该当尽可能的网络用户在签署时的IP 地址、操作设备 MAC 地址、操作系统信息等可以佐证是用户自身操作的信息。

3. 自动签署(或者说代签署)是否有效。

目前大部分系统对接第三方电子条约做事商的时候为了不让电子条约系统侵入业务系统都采取了各家做事商供应的「自动签署」方案(这一点我要吐槽下拉,各家差不多都有这样的接口,但是在利用上并没有很好的给用户解释。

首先,我们要说的是《电子署名法》第十三条里提到的「签署时电子署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署名人掌握」这一项规定是对电子署名过程中电子署名制作数据归谁掌握的哀求。
这里所规定的掌握是指一种本色上的掌握,即基于电子署名人的自由意志而对电子署名制作数据的掌握。

在电子署名人履行电子署名行为的过程中,无论是电子署名人自己履行署名行为,还是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署名行为,只要电子署名人拥有本色上的掌握权,则其所履行的署名行为,知足本法此项规定的哀求。
(这段话不是我说的,是全国人大关于《电子署名法》的释法[2])

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电子条约安全规范(搜聚见地稿)》第 8 法律举证哀求(d)中也提到「电子署名人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署名行为时,从业机构或第三方电子条约订立系统做事商供应电子署名制作数据由电子署名人掌握的证据,包括调用电子署名制作数据的韶光和办法、电子署名人位置、IP地址、授权及认证办法、授权及认证记录等;」

以是,自动签署的方案大家还是可以放心用,只须要你能通过其他办法来证明电子署名人拥有本色上的掌握权即可。

4. 关于举证任务

关于电子署名,有一个举证的坑。

《电子署名法》第二十八条:电子署名人或者电子署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做事供应者供应的电子署名认证做事从事民事活动遭受丢失,电子认证做事供应者不能证明自己无差错的,承担赔偿任务。

也便是说,关于电子署名,举证任务颠倒。
即对方提出的侵权事实,电子认证供应者如果予以否认,则应负举证任务,证明自己没有差错。

在法律实践上,《袁斌与合肥梦川玖贸易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条约轇轕二审案件》【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公民法院(2018)京03民终4903号】[3]中,法院也是这样认定的。

当然,只要电子认证做事供应者能够证明自己对付电子署名人或者电子署名依赖方所遭受的丢失没有差错,就不承担任务。
而对付电子认证做事供应者来讲,只要能够证明其所供应的做事完备是严格按照本法和符合国家规定并向国务院信息家当主管部门备案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履行的,则应能够证明没有差错。
(《电子署名法释义 法律任务》[4])

5. 电子署名无效的法律后果

电子署名无效仅仅表示该电子署名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并不一定影响当事人之间的部分关系(比如债权债务关系、劳动关系)的成立。

如果能够从其他方面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干系关系,法院大概率上会哀求侵权方承担民事任务。
但一些条约上详细规定可能无法予以认定。

比如上边提到的《袁斌与合肥梦川玖贸易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条约轇轕二审案件》中,法院虽然认定电子署名无效,但是从实名认证信息、操作记录等方面认定借款条约有效。

6. 一定要用数字署名么?

实在这一点上,《最高公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多少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5]已经明确指出:「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署名、可信韶光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网络、固定和防修改的技能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该确认。

末了多说一句,如果有钱花一点钱找做事商做个证据保全部系或者直接和法律鉴定中央、公证处之类的互助,毕竟法官不是开拓小哥,你跟他讲技能远不如公证处或者法律鉴定中央的一个章子管用。

四、我为了写这篇东西,翻了多少材料《电子署名法》:这个就不用说了,自己百度就好了;详细的研究了各家做事商的材料(至少 Top3 的PPT 和接口文档我都比对了好几遍,其他一些的 PPT 我也都又翻了一遍)《GB∕T36298-2018 电子条约订立流程规范》:商务部18 年新搞的推举标准,至少目前各家做事商的 PPT 中我还没看到把这个拿出来写。
有想要 PDF 的可以找我,不过也是图片扫描版的。
《互联网金融 个体网络借贷电子条约安全规范(搜聚见地稿)》:这个不说了,都是当年的存货。
(我不说当年我网络了中互金以及各地区的P2P 的规定、方法等等材料,毕竟当年也算家大业大。
)《JR/T 0118-2015 金融电子认证规范》:这个大略学习了下。
法律实践,说白了便是判例。
一个在做法务的小伙伴跟我说,你问我不如去看判例……这里安利下「无讼」这个平台比文书网好用多了。

#References#

[1]《电子署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署名与手写署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全国人大关于《电子署名法》的释法:http://t.cn/AiYEl4bm

[3]《袁斌与合肥梦川玖贸易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条约轇轕二审案件》【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公民法院(2018)京03民终4903号】:http://t.cn/AiYEOrYd

[4]《电子署名法释义 法律任务》:http://t.cn/AiYElv5w

[5]《最高公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多少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16981.html

#干系阅读#

互金业务中常常提到的电子条约,到底是个啥?

#专栏作家#

张小璋,公众年夜众号:张小璋的碎碎念(ID:SylvainZhang),大家都是产品经理专栏作家。
野蛮成长的产品经理,专注于互联网金融领域。

本文原创发布于大家都是产品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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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来自 Unsplash,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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