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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盘”(U盘)是什么?有人说,它是一种便携式打算机移动存储产品的通用名称,不应当作为牌号注册;有人却说,不对,“优盘”完备不是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而是其专利技能产品的特定名称,是具备显著性的注册牌号。
为此,在打算机行业的两家有名企业——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发生了一场旷日持久、备受瞩目的牌号争议。2002年10月23日,华旗公司针对朗科公司注册在第9类打算机存储器等商品上的第1509704号“优盘”牌号(以下称争议牌号),向国家工商总局牌号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商评委依法予以受理。
2003年,笔者作为详细承办人接手本案。在通读了厚厚的案卷材料之后,笔者意识到,这并不是一起大略的牌号争议案件,本案的处理结果涉及到公共利益与个体私权之间的区隔、折衷与平衡,其意义将超越个案,影响到一批企业的切身利益,影响到打算机移动存储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有序竞争,影响到广大消费者的购买选择与合法权柄。在2001年牌号法修正之后,牌号评审事情面临着接管法律审查的新形势。笔者感到,本案的审理与裁决要经得起法律审查的考验,经得起市场的考验,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要充分表示牌号确权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水准与威信地位,个人的任务与得失落事小,牌号评审委员会的肃静与名誉事大。为此,笔者投入了相称多的精力与韶光,决心把这样一个具有范例性的案件办成铁案。
精确判断“优盘”这一名称的法律性子,关键在于查清“优盘”笔墨在评审时的事实状态。为达此目的,就要让双方当事人各抒己见,充分举证、质证,为实体处理的公道性供应有力的程序保障。于是,笔者组织了多次证据交流,力争使案件事实在双方的攻防中越辩越明、终极底细毕露。双方当事人也积极合营商评委果查证事情,都提交了洋洋万言的书面陈述见地,以及数量弘大、种类繁多、形式多样的各种证据材料,包括经由公证的网页资料、报刊杂志、产品包装实物、市场调查报告、证人证言等等。据估计,笔者在处理程序事变与阅读案卷材料上花费的事情韶光就有两三个月,撰写法律文书又用了将近一个月,末了形成的裁定书长约一万六千余字。
笔者还采纳了各种办法来调查、理解社会公众对付“优盘”名称的认知状况。笔者将“优盘”笔墨输入互联网搜索引擎进行检索,还专门稽核了北京有名的几家电子市场,结果创造,“优盘”已经被普遍利用为一种打算机移动存储产品的名称。在一次讲课的时候,笔者问听众“优盘是什么”,得到了大家异口同声的回答。
此外,笔者广泛阅读了国内外的知识产权论著,试图清晰、准确、深入地界定牌号与商品通用名称的差异与联系,为案件审理供应理论支撑。在中国公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法精要》一书中,美国的波尔托拉克和勒纳两位知识产权学者谈到了“适当的牌号利用”问题:“商品牌号或做事牌号是一个形容词,它该当和一个恰当的商品或做事的通称连在一起利用。如果一种商品或者做事确实是首次涌现,那么就不会有这种被"大众年夜众普遍接管的通称的存在。在这种情形下,或是在现有的通称不便于利用的环境下——如乙酰水杨酸(阿司匹林)读起来不足琅琅上口——那么公众年夜众就会把这一标识当作其通称利用,而这将会导致牌号所有者损失其牌号专用权。为了防止牌号专用权损失这一情形的发生,可以在牌号之外再创造出一个通称出来,并且要勾引和鼓励"大众利用这一通称。”那么,朗科公司是怎么做的呢?在朗科公司提交的商品包装盒及匆匆销宣扬材料上,“朗科优盘”或“优盘”笔墨后面并没有其他连用的商品名称。朗科公司在有关宣扬材料中称:“启动型优盘,第三届中国高新技能交易会明星产品,环球第一款可彻底取代软盘软驱的USB移动存储盘”,“优盘,新一代存储盘”,“时尚优盘,价格心动、追求时尚、一马当先”,等等。可见,朗科公司是将“优盘”作为商品名称加以利用。
笔者认为,牌号是用来差异商品或做事来源的标记,商品的通用名称则是在某一范围内被普遍利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以及商品的简称。商品通用名称的浸染在于见告消费者某件商品是什么,比如,“电视机”和“电冰箱”便是用来指示这两种家用电器不同的性子与用场。牌号的浸染则在于见告消费者某件商品是谁供应的,比如“康佳”和“长虹”便是用来指示家用电器的不同生产者,防止准备买甲厂商产品的消费者误购了乙厂商的产品。简言之,商品通用名称表示商品的自然属性,牌号则表示商品的社会属性,二者的功能根本不同。朗科公司称“优盘”是其“特定产品的特定名称”,这种说法在内涵和外延上都不愿定,不符合逻辑学上定义的规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有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这一观点。最高公民法院2003年在审理“84”消毒液是否为有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时指出,有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干系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差异性特色,并通过在商品上的利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差异的商品名称。因此,商品通用名称与商品特有名称的根本差异就在于该名称是否为干系公众年夜众所通用,也便是说,是由某一经营者独家利用,还是被同行业经营者、广大消费者普遍用作某一种类商品的称谓。
商评委经由反复谈论、负责研究之后,于2004年10月13日作出了裁定。商评委认为,从争议牌号“优盘”汉字本身的含义来看,其对付指定利用的第9类打算机存储器等商品的质量、功能、用场等特点具有直接的阐述性,缺少牌号应有的显著特色。朗科公司自身也一贯将“优盘”作为商品名称加以利用,客不雅观上进一步起到了淡化乃至消灭“优盘”笔墨作为牌号的显著特色的浸染。同时,浩瀚同行业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已经比较普遍地将“优盘”作为一种新型的打算机移动存储器的商品通用名称加以利用。因此可以认定,争议牌号已成为其指定利用商品——打算机存储器的通用名称。
商评委裁定书进一步指出,朗科公司将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为牌号加以独占,妨碍了同行业其他经营者正当、合理地利用“优盘”这一打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的商品通用名称,同时也随意马虎使消费者在选购闪存类打算机移动存储设备时发生误认。一段韶光以来,由于朗科公司以及同行业其他经营者的利用与宣扬,普通消费者已经形成了“优盘是一种新型打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的不雅观念,但在朗科公司将“优盘”笔墨作为注册牌号加以独占的情形下,就使消费者在购买以“优盘”为名称的打算机存储器产品时,其把稳力更随意马虎被拦截于朗科公司一家所供应的优盘产品,从而排斥了同行业其他经营者公正参与竞争的机会,使朗科公司借以形成不合理的竞争上风。保护牌号专用权是我国《牌号法》的立法宗旨之一,享有注册牌号专用权的条件在于该标志具备牌号应有的显著特色,能够起到区分商品不同来源的浸染,而绝不是许可将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由一家独占。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为经营者、消费者公知公用,不能起到牌号的识别浸染。本案中,争议牌号已经成为其指定利用商品——打算机存储器的通用名称,依法不得作为牌号注册;同时,争议牌号作为一种打算机外设移动存储设备的通用名称,指定利用在打算机、打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上,不具备牌号应有的显著特色。因此,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争议牌号应予撤销。
商评委作出裁定后,朗科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华旗公司申请撤销争议牌号所依据的详细情由在撤销申请书及补充见地中并不相同。”对付申请人改变详细情由的环境,应该比照针对评审申请进行答辩和举证的环境,参照《牌号法履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被申请人更为充分的举证韶光。“被告(即商评委)仅仅指定原告(即朗科公司)在30日内一次性提交相反证据,违背了公正原则。”据此,一审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讯断撤销了商评委裁定。华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等公民法院提出上诉。截至本文撰写之时,本案尚在审该当中。
实际上,在全体评审阶段朗科公司都没有提出30天的举证韶光不足、对其不公正,须要宽展举证时限的问题,倘若提出,当属可议。一审判决只看到了商评委关照朗科公司在30天内举证,却没有看到商评委在其后一年韶光里还在组织证据交流并收受接管朗科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也没有指明“程序不公正”是否影响了案件实体处理的合法性、公道性,更没有对本案的焦点问题——争议牌号究竟是否为本商品通用名称加以评述,而仅以商评委在某一时点上给予一方当事人的举证韶光不充分为由,迳行撤销被诉裁定,这种做法恐怕是值得商榷的。
鉴于对上述问题的磋商已经超出了笔者办案事情所涉及的范围,这里就不再赘述了。商评委《关于第1509704号“优盘”牌号争议裁定书》作为范例案例被收入2005年度《中国牌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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