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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公民法院
2016年8月2日
法释〔2016〕18号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公民法院网络法律拍卖多少问题的规定
(2016年5月30日最高公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网络法律拍卖行为,保障网络法律拍卖公开、公正、公道、安全、高效,掩护当事人的合法权柄,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公民法院实行事情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法律拍卖,是指公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办法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公民法院以拍卖办法处置财产的,应该采纳网络法律拍卖办法,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法律阐明规定必须通过其他路子处置,或者不宜采取网络拍卖办法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法律拍卖应该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管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公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做事供应者名单库。网络做事供应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供应的网络法律拍卖平台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法律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哀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完好、技能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做事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有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公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卖力网络做事供应者的选定、评审和革职。最高公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做事供应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网络做事供应者由申请实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实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公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履行网络法律拍卖的,公民法院应该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包袱等内容,并予以解释;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担保金的数额、税费包袱等;
(四)确定担保金、拍卖款项等支付办法;
(五)关照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帮忙实行关照书;
(八)开设网络法律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公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履行网络法律拍卖的,公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赞助事情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一)制作拍卖财产的笔墨解释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二)展示拍卖财产,接管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三)拍卖财产的鉴定、考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赞助事情。
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法律拍卖赞助事情所支出的必要用度由被实行人承担。
第八条履行网络法律拍卖的,下列事变应该由网络做事供应者承担:
(一)供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法律阐明规定的网络法律拍卖平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
(二)供应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
(三)全面、及时展示公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供应的拍卖信息;
(四)担保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全和安全;
(五)其他应该由网络做事供应者承担的事情。
网络做事供应者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
网络做事供应者供应的做事无正当情由不得中断。
第九条网络法律拍卖做事供应者从事与网络法律拍卖干系的行为,应该接管公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辅导。
第十条网络法律拍卖应该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公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时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见地。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时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一条网络法律拍卖不限定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第十二条网络法律拍卖应该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路子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法律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该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该在拍卖三旬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该包括拍卖财产、价格、担保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干系权利责任、法律任务、拍卖韶光、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第十三条履行网络法律拍卖的,公民法院应该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法律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实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四)拍卖韶光、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五)拍卖财产权属、霸占利用、附随责任等现状的笔墨解释、视频或者照片等;
(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子;
(七)关照或者无法关照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形;
(八)拍卖担保金、拍卖款项支付办法和账户;
(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办法;
(十)实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办法等;
(十一)其他应该公示的信息。
第十四条履行网络法律拍卖的,公民法院应该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法律拍卖平台对下列事变予以特殊提示:
(一)竞买人应该具备完备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法律阐明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分外规定的,竞买人应该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该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公民法院确认,并关照网络做事供应者;
(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包袱;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备理解,并接管拍卖财产统统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法律拍卖平台上公示;
(七)买受人悔拍后担保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被实行人应该供应拍卖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息争释。
公民法院已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哀求予以公示和特殊提示,且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担保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包管任务。
第十六条网络法律拍卖的事变应该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办法,关照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关照的,应该在网络法律拍卖平台公示并解释无法关照的情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关照。
优先购买权人经关照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担保金数额由公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竞买人应该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担保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实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担保金;但债权数额小于担保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交纳担保金,竞买人可以向公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做事供应者在其供应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
第十八条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担保金经公民法院或者网络做事供应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网络做事供应者应该向取得资格的竞买人授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竞买人以该代码参与竞买。
网络法律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公民法院及网络做事供应者对竞买人以及其他能够确认竞买人真实身份的信息、密码等,应该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优先购买权人经公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公民法院应该确认其顺序,授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二十条网络法律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办法竞价,增价幅度由公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网络法律拍卖的竞价韶光应该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末了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韶光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韶光以进入网络法律拍卖平台做事系统的韶光为准。
竞买代码及其出价信息应该在网络竞买页面实时显示,并储存、显示竞价全程。
第二十一条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赶过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第二十二条网络法律拍卖成交的,由网络法律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天生确认书并公示。
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投递买受人时转移。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担保金可以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担保金应该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担保金应该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
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担保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用度丢失、填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实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干系的被实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该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公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做事供应者应该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担保金划入公民法院指定账户。
第二十六条网络法律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该在三旬日内在同一网络法律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该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该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贬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法律拍卖平台变卖。
第二十七条起拍价及其贬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担保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变,应该由公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
第二十八条网络法律拍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该暂缓、中止实行等环境的,公民法院应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公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关照网络做事供应者停滞拍卖。
网络做事供应者创造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形的,可以先行暂缓拍卖,并立即报告公民法院。
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应该及时在网络法律拍卖平台公告缘故原由或者情由。
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逝后,须要连续拍卖的,应该在五日内规复拍卖。
第二十九条网络做事供应者对拍卖形成的电子数据,应该完全保存不少于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因网络法律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该依照干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公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形确定税费承担的干系主体、数额。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短长关系人提出异议要求撤销网络法律拍卖,符合下列环境之一的,公民法院应该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笔墨解释、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解释严重失落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能水平不能创造或者已经就干系瑕疵以及任务承担予以公示解释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缺点等缘故原由致使拍卖结果缺点,严重危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法律拍卖做事供应者之间恶意串通,危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法律阐明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定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法律拍卖程序且危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环境。
第三十二条网络法律拍卖被公民法院撤销,当事人、短长关系人、案外人认为公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柄遭受危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柄遭受危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短长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网络法律拍卖做事供应者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柄遭受危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情由成立的,公民法院应该支持,但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履行网络法律拍卖的,下列机构和职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干系的拍卖财产:
(一)卖力实行的公民法院;
(二)网络做事供应者;
(三)承担拍卖赞助事情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事情职员及其近支属。
第三十五条网络做事供应者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应该将其从名单库中革职:
(一)存在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操控拍卖程序、修正拍卖信息等行为的;
(二)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露保密信息等行为的;
(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法律阐明等规定受到处罚,不适于连续从事网络法律拍卖的;
(四)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五)其他应该革职的环境。
网络做事供应者有前款规定环境之一,公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干系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短长关系人认为网络法律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柄的,可以提出实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公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案外人对网络法律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公民法院应该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干系法律阐明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第三十七条公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办法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实行。
实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履行网络拍卖的,参照本规定实行。
本规定对网络法律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拍卖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公民法院公布的法律阐明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最高公民法院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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