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4:26:28
双十二快到了
买它!
买它!
买它!
商品不满意不得当
没紧要!
统统尽在七天包退之中
问题来了
无情由退货
真的是这样吗?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公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七天无情由退换手机而引起的网络购物条约轇轕案,二审判定手机激活后不适用七天无情由退换货,驳回了消费者哀求退货退款的诉请。
买家:手机图像处理太差,我要退货!
王师长西席在扶导公司开设的网店中购买了一台手机。两天后,手机到货了。王师长西席想试试新手机的拍摄效果,便拿脱手机,透过窗户拍摄天空中的白云。然而,王师长西席创造手机拍摄出来的白云有部分呈玄色,远景分辨率弗成。他又用前置摄像头自拍,也未达到预想的效果。“这咋还不如我的旧手机呢?图像处理太差了!
”王师长西席很不满意,当天便申请了退货退款。
但是,王师长西席的退货申请很快就被扶导公司谢绝了。王师长西席又先后提交了两次申请,但均被扶导公司以手机已激活启用为由谢绝退货。
王师长西席很朝气,“我是激活手机拍摄了照片,但手机外不雅观没破坏,照片删除后也没有留下任何个人数据,为什么不能退货?”
卖家:已有利用痕迹影响二次发卖,不同意退货!
面对王师长西席的疑问,扶导公司答复道,“亲,一个新手机对应唯一的激活码,通过激活码可以判断手机是否未为正版新机,一旦激活了,激活码就被利用了,无法作为新手机再行出售。”“如果亲认为手机有质量问题,可以去联保点检测,联保点开出检测单我们会予以退还,但没有质量问题且激活了手机,是无法办理退换货的。”
王师长西席对扶导公司的答复不满,“我要退货不是由于质量问题,是由于七天无情由退货政策,我收货当天就在退货。”
“我们的下单页面上明确了退货标准,手机产生激活后是不符合七天无情由退货政策的哦。”
双方协商不成,王师长西席诉至法院,哀求扶导公司退还其全额购物款。
法院:手机激活后不适用七天无情由退货!
一审法院查明,王师长西席购买手机的下单页面详细载明了手机的商品描述和下单信息,个中把稳事变明确标注了七天无情由退换货需确保手机未激活(授权)、无难以恢复原状的外不雅观类利用痕迹、无不合理的个人数据利用痕迹、外包装完好封条未撕毁等不影响二次发卖的详细规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扶导公司关于退换货的规定符合干系法律法规。王师长西席收得手机后即拆除外包装并且激活利用,再行主见七天无情由退货,缺少依据,故不予支持。
王师长西席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王师长西席认为,其并没有危害手机任何方面乃至细微处,也不影响二次发卖,有权享受退货做事。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扶导公司已在手机发卖时对退换货规定进行了合理的标注,尽到了应有的提示责任。王师长西席作为消费者,在提交订单前对商品描述及订单信息应有充分阅读等谨严责任。其次,根据我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退换的商品应该无缺,根据商品性子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情由退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情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九条亦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须要而利用商品,导致商品代价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无缺。”详细剖断标准即包括电子电器类商品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利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利用痕迹。
王师长西席在庭审中确认其未把稳到该手机的退换货规定,其在收货后拆封激活,符合产生激活等数据类及外不雅观类利用痕迹的环境,可视为商品不无缺。在此环境之下,王师长西席哀求七天无情由退货,缺少依据,不予支持。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法官提示
网络购买商品具有分外性,消费者在购买网络商品时应尽到谨严把稳责任,选购商品时应该详细全面阅读包括商品的退换货规定在内的全部信息,如有疑问应该及时提出,在完备理解商品信息并得到满意答复后再行确定是否购买商品。
(本文所用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大众年夜众号@上海一中法院
编辑 | 张晨(演习)
掩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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