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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价格若何确定?8个问题弄懂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新政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4:32:54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为确保干系政策实行到位,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进一步明确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变。
8张图读懂政策要点↓

计税价格若何确定?8个问题弄懂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新政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现将征收管理有关事变公告如下:

一、税务总局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做事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发卖电子烟应该选择“电子烟”类编码开具发票。

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报告表整合有关事变的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7〕附注1《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中新增“电子烟”子目,调度后的表式见附件。

三、符合3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子烟业务应该按规定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报告表》,办理消费税纳税报告。

四、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履行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我国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形,电子烟全国均匀本钱利润率暂定为10%。

五、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报告表整合有关事变的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7的附注1同时破除。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33号公告和本公告的规定,对干系纳税人做好政策宣扬和辅导事情,及时为其办理消费税税种认定。

特此公告。

附件: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点击查看)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10月25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变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促进税制公正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勾引康健消费的浸染,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对电子烟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为确保干系政策实行到位,现发布本公告进一步明确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变。

二、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指的是谁?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并取得或经容许利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牌号(以下简称持有牌号)的企业。
个中,取得或经容许利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牌号应该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代加工办法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牌号的企业报告缴纳消费税。
因此,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三、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指的是谁?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容许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四、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工具包括哪些?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工具为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发卖的电子烟产品。
个中,电子烟有关定义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电子烟》逼迫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确定。

五、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生产(入口)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36%,电子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11%。

六、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子烟业务的,按生产、批发电子烟的发卖额作为计税价格。
个中,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代替销办法发卖电子烟的,以经销商(代理商)发卖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发卖额(含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用度)为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的计税价格。

例如:某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2022年12月生产持有牌号的电子烟产品并发卖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发卖额为100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报告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万元(100万元36%)。
如果该纳税人委托经销商(代理商)发卖同一电子烟产品,经销商(代理商)发卖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发卖额为110万元,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报告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9.6万元(110万元36%)。

七、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在核算发卖额时,应把稳哪些事变?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该分开核算持有牌号电子烟的发卖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发卖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例如:某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牌号A生产电子烟产品。
2022年12月,该纳税人生产发卖A电子烟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发卖额为100万元。
同时,当月该纳税人(不持有电子烟牌号B)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生产发卖B电子烟给B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牌号B),不含增值税发卖额为50万元。
该纳税人分开核算A电子烟和B电子烟发卖额,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报告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万元(100万元36%)。
须要解释的是,B电子烟生产企业将B电子烟发卖给电子烟批发企业时,自行报告缴纳消费税。
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开核算A电子烟和B电子烟发卖额,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报告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54万元〔(100万元+50万元)36%〕。

八、本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在纳税报告时,应把稳哪些事变?

(一)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考虑到电子烟为新增消费税子目,为顺利开展纳税报告等干系涉税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应该为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业务的纳税人办理消费税税种认定。

(二)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自2022年11月(税款所属期)起,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业务的纳税人,在报告缴纳消费税时,应按照调度后的《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报告表整合有关事变的公告》(2021年第20号)哀求,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报告表》。

九、本公告规定的电子烟全国均匀本钱利润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履行细则》有关规定,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发卖价格的,则须要利用全国均匀本钱利润率打算组成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全国均匀本钱利润率由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根据我国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形,做生意有关部门,暂定电子烟全国均匀本钱利润率为10%。

十、本公告何时施行?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税务报

任务编辑:于燕 宋淑娟 (010)6193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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