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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纯电动和稠浊动力汽车的关税为0%,而传统燃料汽车的关税为80%。
消费税:纯电动汽车免消费税,混动汽车消费税在10%到40%之间,传统燃料汽车车辆的消费税在20%到40%之间。
海内税:纯电动汽车免海内税,其他类型的车辆为10%。
增值税(VAT):7%,适用于所有动力类型的车辆,基于CIF价格(本钱+保险+运费)、关税和消费税的总和。
印度尼西亚
关税:纯电动汽车关税为0%到40%,稠浊动力汽车为0%到20%,传统燃料汽车车辆一样平常为40%。
所得税:纯电动和混动汽车为0%到10%,传统燃料汽车为10%。
增值税(VAT):11%,适用于所有动力类型的车辆。
马来西亚
入口关税:纯电动汽车一样平常为零关税,混动汽车为0%到10%,传统燃料汽车车辆一样平常为35%。
出口关税:所有类型的车辆都无需支付。
发卖与做事税:纯电动汽车免除,混动和传统燃料汽车车辆为10%。
菲律宾
关税:纯电动汽车为零关税,混动汽车和传统燃料汽车车辆根据排量的不同最多为5%到30%。
增值税(VAT):12%,适用于所有动力类型的车辆。
越南
关税:纯电动汽车为5%到105%,混动和传统燃料汽车车辆根据排量为50%到105%。
分外发卖税:纯电动汽车为25%,混动和传统燃料汽车车辆根据排量为45%或50%。
增值税(VAT):10%,适用于所有动力类型的车辆。
新加坡
新加坡对所有动力类型的汽车履行0关税政策,但通过拥车证等政策大幅提高汽车购买本钱。由于没有本土汽车工业,新加坡的整体市场规模较小,对中国汽车出口吸引力有限。
东盟自由贸易协定(ATIGA)
在2010年履行的东盟自由贸易协定(ATIGA)框架下,文莱、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将汽车及其零部件的入口关税降至零。这一零关税政策显著降落了汽车入口本钱,促进了东盟内部的汽车贸易,并进一步推动了区域内汽车制造和组装家当链的转移和发展。
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ACFTA)
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ACFTA)自2010年生效以来,通过双方相互给予最惠国报酬,显著降落了双边的汽车及零部件贸易关税。详细的税收政策因各国情形不同有所差异,但整体趋势是明显的关税低落。这一政策促进了中国与东盟之间的汽车及其零部件贸易,提高了双边经济的互补性和互助水平。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RCEP协定于2022年正式生效,包含了东盟十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在内的15个成员国。该协定对大多数技能含量较低的汽车零部件履行了零关税政策,但对付整车和技能含量较高的汽车零部件的关税优惠较少。这意味着只管低技能含量零部件在区域内贸易中受益,但整车贸易并未得到同等程度的关税减免,对中国向东盟国家出口整车的促进浸染相对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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