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4:43:47
【案例1】 卖家声称“情形有变”,并非一定免责
某平台推出一款运动鞋,发布的信息称:5折出售,数量5000双,欲购从速,下单后5天内发货。职工王师长西席抢购了5双。不料,5天后,平台发出关照: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厂家歇工,不能按时供货,将全额退款。王师长西席哀求卖家连续交货并承担违约任务,卖家则以“情势变更”抗辩,声称其有权取消订单并免责。
【点评】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条约成立后,条约的根本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条约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革,连续履行条约对付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正的,受不利影响确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公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条约。公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该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形,根据公正原则变更或者解除条约。”此即情势变更制度。
本案中,卖家在订立条约时,对疫情这一特定事宜及其变革和后果已有预判,对可能影响按时发货这一环境并非无法预见,以是不能以情势变更作挡箭牌。对付卖家擅自取消订单的做法,王师长西席等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丢失等违约任务。
【案例2】商家忽悠式“砍单”,只要发布就生效
经同事推举,小吴在网购平台创造一款运动服在搞限时匆匆销活动,活动规则写的是某日凌晨0时开始匆匆销,半个小时内下单即可享受半价优惠。于是,小吴一贯熬夜等待,在该日0时15分下单并付款成功。过了两天,商家关照说,当时活动过于火爆,货色已经售空,只得取消订单并将货款全额退还。那么,商家全额退款就了事吗?
【点评】
《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做事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做事并提交订单成功时条约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便是说,在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形下,提交订单成功的韶光便是网购条约成立的韶光。本案中,小吴与卖家之间的买卖条约依法成立,商家以货色已经售空为由取消订单,虽然予以全额退款,其行为也构成违约。因此,小吴有权要求商家承担支付违约金和赔偿丢失等违约任务。
【案例3】货色在快递过程中破坏,商家应该担责
职工赵某在某网上商城购买一部手机,商家承诺供应包邮做事并3日内投递。然而,运输该手机的快递物流车辆在高速上发生事件,导致整车货色全部损毁。赵某找商家讨说法,商家称其应向物流公司索赔。
【点评】
《民法典》第512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条约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取快递物流办法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韶光为交付韶光……电子条约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供应做事的办法、韶光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据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商品毁损灭失落的风险在买家签收前由商家承担,签收后由买家承担。本案中,手机在赵某签收前被毁损,只管是因物流公司运输造成的,但商家也不能以此推脱任务,赵某有权要求商家重新发货或全额退款。
【案例4】标错价格导致取消订单,商家承担缔约过失落任务
一天,职工葛某在某网店看到一款扫地机器人,标价仅260元,随即下单付款。不料,越日客服来电称由于事情职员操作失落误将货品价格少标了一个零,目前无法发货,希望葛某理解并取消订单。对此,葛某不知如何维权?
【点评】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官僚求公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2条规定,重大误解确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本案中,葛某下单成功后,双方的买卖条约依法成立。但由于网店标错价格,而且标价与货品原价相差悬殊,这属于重大误解,故可以在法定的90日内要求法院讯断撤销条约。如果网店未诉请撤销条约,则应践约向葛某交付货品。
其余,商家虽可以行使撤销权,但也承担相应的任务。《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条约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丢失的,应该承担赔偿任务。本案中,网店未尽到谨慎把稳责任,违反了诚信缔约责任,危害了葛某的相信利益,葛某有权要求其赔偿丢失。
(潘家永 状师 来源:劳动午报)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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