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4:52:16
近年来,北京三中院实行案件中处置的电子类产品数量占处置财产总数的20%旁边。
因其更新换代快、贬值快,大量电子产品经二次拍卖及变卖后仍无法拍出,实行债权人也不愿以物抵债,终极无法有效处置。该问题在刑事财产刑案件实行中尤为凸显,大量电子产品多年积存在赃证物库中,被害人也无法得到有效赔偿。这一环境既影响财产处置效率、变现率,同时也增加了处置财产的管理难度。因此,电子产品能否快速处置,对案件的实行质效产生一定影响。为办理上述问题,北京三中院经由与京东集团固定资产回收部、凌瑞再生资源公司(该公司系与京东有互助关系的二手电子产品专业回收做事商)充分沟通,明确焦点、列明风险,终极就建立电子产品快速处置通道达成互助意向。即由凌瑞再生资源公司作为第三人,以流拍价定向回收购买北京三中院处置的一拍流拍后的电子产品。
事情模式
一是贯彻善意文明实行哀求
依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在实行事情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实行理念的见地》第9条第(4)项之规定:“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实行债权人不接管以物抵债的,可以答应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对付代价在2000元以下的小件电子产品在一拍流拍且实行债权人不接管以物抵债时,其拍卖价格已经由市场考验,可以以该价格直接变卖给第三人。故北京三中院结合事情实际引入第三方回收主体以流拍价直接购买。在财产变价环节增加变卖路子,提升处置质效的同时,充分贯彻落实了善意文明实行理念的哀求。
二是形成事情规范及操作流程
北京三中院制订了《处置流程规范》、《处置须知》等规范性文件,明确可适用该通道的处置财产范围为条记本、电脑、台式机、一体机、显示器、手机、平板、电视、投影仪、电话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原则上起拍价为2000元以下的电子产品;明确购买主体应于电子类拍品一拍流拍后10日内向北京三中院提交购买申请书,并按一拍流拍价向北京三中院案款账户中汇款。钱款到账后,北京三中院向其出具法律文书并交付电子产品。
三是明确干系主体权利责任
明确规定在电子类拍品一拍流拍后10日内购买主体未向北京三中院提出购买申请的,视为放弃购买,北京三中院将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连续处置财产;同时明确了购买主体的信息安全保密责任及可追溯责任,规定购买主体在吸收电子产品时应向北京三中院提交信息保密《承诺函》,承诺对购买处置财产过程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所有信息资料,负有严格保密责任;对购买的处置财产中所包含的所有用户信息,在监控下将原有数据信息彻底打消,杜绝数据信息外漏情形发生;对购买的处置财产进行分拣定级,通过渠道分销、二手发卖、环保处置等渠道处理,确保处置财产各渠道流向的可追溯性。
电子产品快速处置通道的建立,是北京三中院引入市场主体参与实行的一项有益探索。不仅能提升财产处置效率及成交率,加快实行进程,促进实行结案,而且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社会主体参与财产处置,促进处置资产再利用再分配,充分表示了善意实行理念哀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专业主体定向回收处置财产,全程严格保密、处置流向追溯可查,有效确保了法律处置财产信息的安全性。
供稿:北京三中院
图文:陈恒 白月
编辑:周燕 谢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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