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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退货手机77次!消费者滥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被法院驳回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4:53:15

庭审中,被告电商平台指出,原告近半年在平台的手机退货申请多达77个。

半年退货手机77次!消费者滥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被法院驳回

法院终极认定,原告频繁退货,有悖老实信用原则,造成的丢失需自行承担。
法院为什么这么判?主审法官进行了回应。

原告:网购4台手机退货被拒起诉电商平台赔偿差价

今年4月,原告路师长西席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铺下单购买4台手机,试用后申请“七日无情由退货”,被平台驳回。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熊艺欣先容说:“原告起诉说,他被电商平台驳回退货申请后,就以每台低于购买价1000多元的金额,将这4台手机在二手平台转卖了,随后他将电商平台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电商平台赔偿他因低价转卖手机导致的丢失共4000元。

被告:原告半年退货手机77次!

面对路师长西席的起诉,被告某电商平台向法院提交了案涉店铺下单及售后情形,强调,是原告不讲诚信,滥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则。

主审此案的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高雅先容:“被告提交的记录显示,原告近半年来在这个平台购买的商品天生了209个订单,个中包含106部手机;天生的87笔退货售后订单中,关于手机的退货售后订单多达77个。
被告电商平台认为,原告大量申请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老实信用原则,不应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则。

法院:滥用“七日无情由退货”权利产生丢失自己承担

2013年10月修订的消费者权柄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办法发卖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熊艺欣说:“‘七日无情由退货’制度授予了消费者反悔权,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反悔权极大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柄。
今年7月1日,消费者权柄保护法履行条例正式施行,个中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消费者无情由退货应该遵照老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情由退货规则危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柄。
这款内容对消费者行使‘七日无情由退货’反悔权作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定。

法官高雅说,此案中,近半年来原告路师长西席在涉案电商平台天生87笔退货售后订单,个中有77笔手机退货售后订单,结合日常生活履历判断,这样的高退货率的确不合常理。

高雅说:“庭审中,原告称他购买手机后又退货系试用新机,创造手机不符合他的需求才进行退货。
然而,试用行为可以通过线下实体店测试、查阅商品详情等办法完成。
原告频繁购买及退货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须要购买、利用商品或者接管做事,违反了用户与平台间的协议。

法院认为,虽然法律规定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享有依法退货的权利,但原告在半年内多次购买退却撤退货的行为,反响出原告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谨慎责任。

高雅说:“原告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经营本钱,扰乱了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悖法律规定的老实信用原则,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代价不雅观中公正、老实信用等原则,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滥用。
因此,对付原告哀求被告赔偿丢失的诉讼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路师长西席的全部诉讼要求。
讯断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目前,该案讯断已生效。

法院强调,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意在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但也应把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平衡。
消费者与经营者作为市场交易主体,都应该遵照最基本的市场交易规则,老实取信、公正交易。

熊艺欣提示:“消费者不才单前应充分理解商品的详情、价格、质量;经营者要客不雅观、全面地展示商品情形;电商平台也须要不断提升技能、加强监管,共同掩护康健有序的网络购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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