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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合同轇轕中当事人未能举证证实实际损失情况下违约金的调解规则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5:04:37

买卖条约轇轕中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实际丢失情形下违约金的调度规则

——某智能科技公司与某电子商务公司买卖条约轇轕案

生意合同轇轕中当事人未能举证证实实际损失情况下违约金的调解规则

裁判要旨

买卖条约轇轕中,在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供应证据或供应的证据不能证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丢失的情形下,应结合考量条约约定及履行情形、当事人差错、预期利益、条约目的等综称身分,根据公正原则和老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可以参照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四倍上限酌定违约金的金额,避免大略根据举证任务分配原则进行裁判,防止机器法律可能造成的本色不公。

基本案情

某智能科技公司向济南市历城区公民法院诉称:2023年2月27日,某智能科技公司与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某品牌礼品团购发卖条约》,某电子商务公司从某智能科技公司处购买某品牌产品(型号:X1 omni)150台,双方约定单价为3170元/台,货款共计475500元。
条约第6条约定:某电子商务公司承诺所向某智能科技公司采购的本条约商品,仅用以赠品或积分兑换的用场,用于供应公司项目,不在其他渠道发卖(包括但不仅限于:天猫、淘宝、京东、苏宁易购、亚马逊、当当、唯品会、国美在线等电子商务平台及百货阛阓、购物中央、商业地产超市、苏宁、国美等线下发卖渠道)。
若某电子商务公司违反本条款,将按照每发卖一台惩罚5000元向某智能科技公司缴纳罚款,并承担某智能科技公司由此遭受的全部丢失。
2023年3月1日,某智能科技公司应某电子商务公司哀求,通过物流办法向某电子商务公司指定地点交付货色。
2023年4月,某电子商务公司在京东平台线上发卖案涉产品。
经某智能科技公司、某电子商务公司多次沟通,某电子商务公司认可案涉产品中,有50台是发卖出去,100台给了京东。
经某智能科技公司多次敦促,某电子商务公司始终谢绝合营下架案涉产品,已构成违约,应该赔偿其丢失30万元。

济南市历城区公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7日,某智能科技公司与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某品牌礼品团购发卖条约》,某电子商务公司从某智能科技公司处购买某品牌产品(型号:X1 omni)150台,单价3170元/台,货款共计475500元。
第6条约定:某电子商务公司承诺所向某智能科技公司采购的本条约商品,仅用以赠品或积分兑换的用场,用于供应公司项目,不在其他渠道发卖(包括但不仅限于:天猫、淘宝、京东、苏宁易购、亚马逊、当当、唯品会、国美在线等电子商务平台及百货阛阓、购物中央、商业地产超市、苏宁、国美等线下发卖渠道)。
若某电子商务公司违反本条款,将按照每发卖一台惩罚5000元向某智能科技公司缴纳罚款,并承担某智能科技公司由此遭受的全部丢失。
第8条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条约条款,如有违反本条约条款的,即构成违约任务,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丢失。
2023年2月28日,某电子商务公司以电子转账办法向某智能科技公司支付货款475500元。
2023年3月1日,某智能科技公司应某电子商务公司哀求,通过物流办法向某电子商务公司指定地点交付货色。
2023年4月23日,某品牌公司电商中央京东自营事情职员王某向京东平台事情职员高某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高经理,近期贵平台百亿补贴上线了我司产品X1 omni,sku:100053834301,补贴得手价3179元,店铺为1号店。
我司从未授权1号店进行我司产品的发卖,请帮忙调查供货商便于我司进行溯源追查出货轨迹。
后京东平台事情职员高某回答邮件称:通过后台查看供应商为某电子商务公司。
2023年4月23日至5月15日期间,某智能科技公司上级代理商及某智能科技公司先后7次从京东1号店购买型号为X1 omni的某品牌机器人产品,经核对,7次购买所得产品与某智能科技公司上级代理商出售给某智能科技公司、后某智能科技公司转售于某电子商务公司的产品SN码明细同等。
2023年6月1日,某智能科技公司上级代理商(甲方)与某智能科技公司(乙方)签订《和解协议》,载明:1、双方于2023年2月28日签订《某品牌礼品团购发卖条约》,条约第6条约定:乙方承诺所向甲方采购的本条约商品,仅用于某电子商务公司的太平洋保险项目,不在其他渠道发卖。
2、条约履行过程中,某品牌方以钓鱼办法创造上述商品在京东平台发卖,经核实供应商为某电子商务公司…4、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的经销商年度考察,年度、季度、月度返利,代理资质及荣誉造成极其严重的不良影响。
现甲、乙双方通过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乙方于2023年6月1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30万元,该款项包括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荣誉及过时利益丢失。
同日,某智能科技公司向某智能科技公司上级代理商通过银行转账30万元。

裁判结果

济南市历城区公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于本讯断生效之日起旬日内支付原告某智能科技公司违约金67521元(以条约金额4755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四倍即14.2%打算)。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解读

法律实践中,对违约金的认定及调度每每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丢失”即因违约造成的丢失作为标准。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履行民法典事情会议纪要>的关照》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授予了主见违约金一方对违约金的丢失依据及合理性的举证任务。
但如果守约方对其丢失数额不能充分举证而违约方确实存在恶意违约并对守约方造成丢失的情形下,不能大略地根据举证任务分配原则驳回守约方对违约金的主见。
本案中,电子产品每每进行线上线下分渠道发卖,品牌方对各发卖商串货发卖进行惩罚属于行业老例,如不遵守品牌方的发卖及惩罚规则将会面临被取消代理资格的危险。
某智能科技公司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在案涉条约中明确约定了违规线上发卖处以每台5000元罚款并赔偿全部丢失,上述约定本色上系对违约方的违约金约定,双方已经预见到违规线上发卖可能面临品牌方及上级代理商的巨额惩罚,认可在涌现违规线上发卖时的违约金可以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在某智能科技公司对上级代理商的赔偿过程中,双方通过和解的办法办理,但某智能科技公司为此赔偿的30万元未经法院生效讯断等有效力的第三方认定,不能作为本案中主见违约金丢失的依据。
因此,在某智能科技公司对其丢失的举证未被法院采信,对其主见的违约金难以根据实际丢失作出调度,如完备支持又明显过高的情形下,法院应该充分考虑到商品代理发卖的行业老例、双方签订条约时对违约惩罚的可预见性、当事人的主不雅观差错、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等成分,酌定以条约总货款金额即47550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打算违约金,对付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和合理性。

干系法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丢失的,公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丢失的,公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履行民法典事情会议纪要>的关照》第十一条第三款 当事人要求公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公民法院应该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丢失为根本,兼顾条约的履行情形、当事人的差错程度等综称身分,根据公正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丢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样平常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丢失”。
当事人主见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该承担举证任务;相对人主见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供应相应的证据。

编写人简介

孙鹏
济南市历城区公民法院 二级法官
一审独任审判员:孙鹏
法官助理:尹燕华
布告员:王中喷鼻香
编写人:济南市历城区公民法院 孙 鹏

审定人:山东省高等公民法院 芦 强

济南市中级公民法院 陈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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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院审管办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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