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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爆场所未运用防爆电器且拒不整改的是否构成危险功课罪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5:17:24

来看案例

一、新闻宣布内容(2021年6月16日)

近日,宜兴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联合通报了5起涉嫌危险作业罪范例司法案例,为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主体任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敲响了警钟。

尘爆场所未运用防爆电器且拒不整改的是否构成危险功课罪

据理解,这也是我市首次发布涉嫌危险作业罪范例司法案例。

今年3月1日,刑法改动案(十一)正式施行。
在这次改动案中,新增了“危险作业罪”罪名。
“危险作业罪”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件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深究刑事任务,由事后惩罚向事前监管进行规范,为处置事件发生前的干系违法或违章作业供应了法律依据。

近日,宜兴市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大行刑衔接,强化部门联合司法,依法重办安全生产犯罪行为,共备案侦查5起危险作业罪案件。
除了违法作业引发失火、违法存储危险化学品以外,有3家单位因“险”中作业被备案侦查。
今年4月,宜兴应急管理部门在对某木质纤维粉有限公司、某人造革赞助材料有限公司、某木纤维有限公司检讨时,创造3家单位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利用防爆电器举动步伐设备,当场责令停滞生产,但一周后再次检讨时创造干系区域仍处于生产状态。
目前,3家单位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公安机关备案侦查,干系任务人已被依法掌握,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笔者剖析部分

宜兴公安以某木质纤维粉有限公司、某人造革赞助材料有限公司、某木纤维有限公司涉嫌危险作业罪的情由,表面来看如下:

1、三家企业应存在重大事件隐患

通报的情由为“3家单位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利用防爆电器举动步伐设备”,解释司法职员认定三家企业的事实符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件隐患剖断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专项类重大事件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之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利用防爆电气设备举动步伐。

即,在三家企业粉尘作业场所的20区,创造了不符合防爆哀求的电器。
但通报中未详细提及技能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在20区创造的隐患,如果是在21区创造的隐患,不应当被认定为“重大事件隐患”。

法律依据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环境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牵制:(二)因存在重大事件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滞施工、停滞利用有关设备、举动步伐、场所或者立即采纳打消危险的整改方法,而拒不实行的;

2、三家企业被勒令停产整改后,拒不实行,且连续组织生产

通报的情由为“创造3家单位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利用防爆电器举动步伐设备,当场责令停滞生产,但一周后再次检讨时创造干系区域仍处于生产状态”

法律依据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环境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牵制:(二)因存在重大事件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滞施工、停滞利用有关设备、举动步伐、场所或者立即采纳打消危险的整改方法,而拒不实行的

3、存在现实危险

这个事实,通报内容中未明确表示,笔者不敢揣测。
既然没有通报的违规事实,可以认为不存在此违规事实,那就即是没有触犯这一要件,此时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以上是魏述伟状师基于通报中有限的信息、以及笔者的安全生产技能管理履历、危险作业罪的法律知识,做出的剖析与推断,随笔而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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