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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手机偷窃所得 造孽收购终被判刑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5:26:41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张某伙同贾某(均已判处刑罚)在鹤壁市淇滨区盗窃了17部门歧品牌和型号的手机。
张某将个中16部手机卖给在鹤壁市山城区经营手机的被告人毛某,共得款4000余元。

明知手机偷窃所得 造孽收购终被判刑

毛某明知张某卖给自己的手机是盗窃所得,为了获利,仍旧予以收购。
经鉴定,毛某所收购的手机共代价公民币6027元。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退出公民币602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明知手机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笼罩、遮盖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惩罚。
鉴于毛某已退出全部造孽所得,可酌情从轻惩罚。
遂作出上述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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