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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张某伙同贾某(均已判处刑罚)在鹤壁市淇滨区盗窃了17部门歧品牌和型号的手机。张某将个中16部手机卖给在鹤壁市山城区经营手机的被告人毛某,共得款4000余元。
毛某明知张某卖给自己的手机是盗窃所得,为了获利,仍旧予以收购。经鉴定,毛某所收购的手机共代价公民币6027元。案发后,被告人毛某退出公民币6027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明知手机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笼罩、遮盖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惩罚。鉴于毛某已退出全部造孽所得,可酌情从轻惩罚。遂作出上述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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