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6:00:15
电脑涌现问题
会让大多数人焦头烂额
毕竟上面存储的数据资料太多
足够影响正常的事情和生活
这个时候
大家每每会选择找专业人士维修
那么
维修电脑的反而把资料弄丢了
又该怎么办呢?
一起进入本日的普法韶光
......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中旬,岳某因电脑速率慢到某电子商行维修,该商行维修职员王某检讨后创造电脑没有故障,只是由于电脑硬件迂腐、配置偏低以及硬盘安装内容太多所致。双方遂约定王某为电脑安装固态硬盘,并重装系统软件,岳某支付全部用度350元。
后王某在操作时因轻忽导致电脑里原有资料被覆盖显示不出来,事后多次找人规复但只规复了一部分,岳某的多项主要资料丢失。
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岳某将该电子商行告上法庭。
原告岳某诉称:
我再三向事情职员哀求一定要确保电脑里资料的安全,他跟我担保没有问题,我才赞许让他维修。后来资料找不到了,他们跟我说找人帮忙规复,规复结果还不到原有资料的50%,给我的日常生活和事情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和丢失。
被告商行辩称:
我们的事情职员在维修之前已经奉告原告应将主要材料进行备份保存,因原告操作不闇练,事情职员出于热心帮助他进行操作,原告并未奉告事情职员须要备份文件的详细内容和数量,事情职员完备是根据原告的指示进行操作。
资料丢失后,我们的事情职员主动自费帮被原告恢复原硬盘中的文件,以求将顾客的丢失减少到最小,全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任务。
“电子数据”算财产吗?如何哀求对方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讯断:依法讯断该电子商行向岳某支付精神危害抚慰金1万元。
法官说法
杨晓宇 西工区公民法院
民事第二审判团队员额法官
本案中电子商行在维修过程中未尽到谨严把稳责任,造成岳某电脑内照片等资料丢失,且危害发生后未及时肃清影响,答允担相应的侵权任务。对该电子商行关于其已奉告岳某要把主要文件拷贝出来并且已按照岳某指示拷贝文件的辩称,岳某不予认可,该电子商行也不能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辩称事实,法院不予采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差错侵害他公民事权柄造成危害的,应该承担侵权任务。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差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差错的,应该承担侵权任务。
该电子商行在维修中存在差错造成岳某电脑中照片、条记等资料丢失,一定给岳某的事情、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也会对岳某的精神上带来一定危害,故对岳某主见的精神危害抚慰金1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电脑数据作为分外形式的无形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因数据丢失造成的财产丢失,有权要求赔偿。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利用、维修电子产品时一定对要主要的数据和资料进行妥善备份和保管,以免数据丢失给自己的生活、事情或学习造成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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