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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5日对河北登峰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发卖不合格电热毯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惩罚。
行政惩罚决定书内容择要如下:
当事人:河北登峰电器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日我队接到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关照单(编号:2023072121)和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TT1500X700mm电热毯的检测报告(赣质检D23J72004号),考验结论:输入功率和电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场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哀求》和GB 4706.8-2008《家用和类似用场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用具的分外哀求》标准,依据《江西省电热毯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履行细则(2023年版)》,剖断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日我局司法职员将考验报告直接投递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讨,未创造该抽检批次电热毯。当事人对该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备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20日生产规格型号为:TT150X70的电热毯120条,本钱价10元/条,发卖价12元/条,于2023年1月22日全部发卖给吉安市顺发财纺批发部,货值金额1440元,获利240元,全部售完,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紧张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电热毯的现场情形;
2.讯问笔录1份、发卖清单复印件1份,召回公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发卖不符合保障人体康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发卖电热毯的数量及发卖价格;
3. 业务执照、法人身份证、中国国家逼迫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各1份,牌号注册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形;
4、考验报告、投递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该报告;
5、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关照单1份,证明该案件线索来源。
2023年8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讨,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3年10月16日给当事人投递《行政惩罚奉告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发卖不符合保障人体康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康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康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保障人体康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哀求。禁止生产、发卖不符合保障人体康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哀求的工业产品。详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因当事人2023年生产、发卖不符合保障人体康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受到过行政惩罚(新市监处【2023】0174号),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惩罚裁量基准》32《产品质量法》第1项适用从重环境(责令停滞生产、发卖,没收违法生产、发卖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发卖产品货值金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执照。)的规定,应依法给予从重惩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发卖不符合保障人体康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滞生产、发卖,没收违法生产、发卖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发卖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惩罚:
1、责令停滞生产、发卖不符合保障人体康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
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3744元,共计3984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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