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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北关缉违字〔2024〕84号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6:20:25

当事人:宁波博禾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传记,海关注册编号:3312964304

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北关缉违字〔2024〕84号

地址: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凯玛大厦<18-1>1820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5日,当事人委托宁波市鸿欣报关有限公司,以一样平常贸易监管办法向海关报告出口1票货色,报关单号为310120230515231581,报告货色共14项,个中第三、第四、第五项报告品名分别为石墨盘根、石墨带、石墨卷材,报告商品编号分别为6815190090、3801909090、3801909090,报告总价分别为公民币11700元、6240元、38430元。
经海关查验,创造上述三项货色应分别归入商品编号6815190020、3801909010、3801909010项下,个中石墨带、石墨卷材属于牵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能出口容许证》。
另查,当事人曾于2022年11月22日报告出口货色,因构成未经容许擅自出口牵制物项行为,于2023年4月27日被海关给予行政惩罚(甬北关缉违字〔2023〕0054号)。
经计核,上述石墨盘根的代价计公民币11700元,石墨带、石墨卷材的代价共计公民币44670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色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见地书、货色清单、查问笔录、情形解释和工商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色,商品编号报告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且未经容许擅自出口牵制物项,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出口牵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付当事人出口石墨盘根商品编号报告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法货色代价在20万元以下,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附件1所列之事变。
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惩罚,并进行教诲。

对付当事人出口石墨带、石墨卷材构成未经容许擅自出口牵制物项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惩罚后在一年内又履行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符合《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条第三项所列之环境,具有从重惩罚情节;又因当事人合营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包管且认错认罚,并补领所需证件主动肃清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该减轻行政惩罚。
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多个不同惩罚情节。
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公民共和国出口牵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并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惩罚款公民币67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惩罚:

科惩罚款公民币6700元,并进行教诲。

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宁波银行业务部北仑海关驻点(宁波市北仑区太河路316号一楼大厅)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惩罚决定的,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旬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公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过时不履行惩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公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色、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供应的担保金抵缴;也可以采纳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逼迫实行办法或者申请公民法院逼迫实行。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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