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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地》明确,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取得生产企业容许证,容许范围归为三类:生产企业容许证(电子烟产品类)、生产企业容许证(雾化物类)、生产企业容许证(电子烟用烟碱类)。
《见地》指出,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申领生产企业容许证,应该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有生产所需技能和设备条件;符合国家电子烟家当政策哀求;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直接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的,应该单独申领生产企业容许证。
据《见地》,有下列环境之一的,不予核发生产企业容许证:
1、生产经营场所基于安全成分不适宜生产经营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
2、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业务执照或者被取消从事电子烟有关生产经营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存在生产发卖伪劣产品、陵犯知识产权、造孽生产经营等行为,一年内被司法机关惩罚两次以上或者被深究刑事任务,申请人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生产企业容许证的;
4、因申请人遮盖有关情形,或者供应虚假材料,或者与报告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容许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生产企业容许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申请人被列入企业经营非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落信企业名单期间的;
7、申请人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的电子烟产品未在中国境内得到注册牌号的;
8、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容许的环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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