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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税则法
《关税税则法》规定了基本税率(基本税率),只要情形不发生变革,该税率将长期适用。截至2013年4月,税率设定为7,254。另一方面,《税收暂行办法法》规定,在基本税率暂时有困难的情形下,在一定期间内适用的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代替基本税率。
根据《公约》确定的税率:根据《 WTO协定》,承诺不对WTO成员国/地区(特许权)征收高于一定税率的税率称为协定税率(也称为WTO特许权税率)。
如果该税率低于税率,则它同样适用于所有WTO成员国/地区的产品。最初,协定税率仅适用于WTO成员国/地区,但纵然在非WTO成员国中,协定税率也被视为双边条约(不包括自由贸易协定)中最受青睐的国家,例如《贸易和航行条约》。
对付承诺的国家,税率适用于WTO成员国/地区。
在除协定税率外,仅对已签署EPA(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伙伴国家的产品征收税率,这是最惠国报酬的例外。
EPA规定税率低于最惠国报酬的有效税率。通过知足原产地条件,税率将优先于国家税率和商定的税率运用。迄今为止,日本与之签订了持久授权书的伙伴国家是新加坡,墨西哥,马来西亚,智利,泰国,印度尼西亚,文莱,东盟,菲律宾,瑞士,越南,印度,秘鲁,澳大利亚和蒙古。
纵然在非WTO成员国/地区尚未与日本缔结双边条约的国家/地区中,也按照与最惠国报酬相似的办法对待日本的国家/地区互惠,协定税率可考虑与国家/地区的外交关系(福利关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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