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家装 > 装修设计 > 文章正文

今天起网购商品拆封仍可7天无情由退货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7:06:28

如今,这一网购顽疾得到了规制。

今天起网购商品拆封仍可7天无情由退货

本日起,电商经营者不得再以商品已被拆封为由谢绝消费者“七天无情由退货”哀求。
当然,条件是消费者要担保商品无缺,不影响二次发卖。

调查

电子产品常遇“拆封不可退货”

互联网消费兴起后,由于“网购退货难”常被消费者诟病,2013年改动的《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首次规定了“七日无情由退货”制度,授予了消费者七日“后悔权”。
此后,2017年3月15日《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情由退货暂行办法》施行,为“七日无情由退货”的实际实行供应了详细辅导。

把稳到,《暂行办法》第八条早已明确退货商品视为“无缺”的标准,即“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牌号标识完好的,视为商品无缺”,当中并不包括商品包装。

然而,只要拆封就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的规定在网购中并不少见,尤其是电子产品。
3月14日,就部分手机产品分别咨询了三家有名电商平台的客服职员,创造不同平台、不同店铺、不同品牌规定不尽相同,且仍有一些店铺规定“拆封不可退货”。

同一款售价近6000元的手机在个中两家电商平台的自营店中,客服职员均明确表示,该手机仅在未拆封的情形下才享受七天无情由退货的规定,拆封后如果涌现质量问题,可享受7日内退货、15日内换货,没有质量问题不退不换。

而在另一家电商平台的品牌旗舰店中,客服职员则回答称,商品签收后起算的七天内,只要没有人为破坏,即便手机拆封、激活也可以免费退货。
但就在该平台“直营入口超市”售卖的同款手机,则规定无拆封、未激活才享受七天无情由退货。

另一品牌售价近万元的折叠手机,在三家平台的自营店或品牌旗舰店中,均规定激活后不支持七天无情由退货,部分自营店还注明插卡、联网、下载软件、点击激活或点击现在开始都属于激活行为。
同样,在个中一家平台的“直营入口超市”售卖的同款折叠手机,仍规定拆封后无质量问题不支持七天无情由退换货。

干系案例

商品拆封不影响退货

以“七天无情由退货”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出上百份裁判文书,个中因商家七天内谢绝退货引发的轇轕不在少数。
而法院认定为不会影响二次发卖的商品,基本上都讯断支持了消费者退货退款的要求。

家住北京的王师长西席花了9000余元从某电商平台网购了一款“环球限量”的男士皮带机器腕表。
购买前,他确认过页面提示,该商品适用“七天无情由退换货”的规定。
收得手表后,王师长西席进行了拆封试戴,随后由于对手表不甚满意,七天内申请了退货退款,并将腕表寄回。

然而,商家在收到退回的腕表后却谢绝了王师长西席的退货申请,情由是腕表表背有划痕,且腕表的包装盒已破损。
商家称,由于该款腕表是限量款,一只表只配有一个盒子,并无富余,现今盒子已经破损,影响了二次发卖,因此无法支持退货。

王师长西席起诉维权后,开庭时,他将腕表带到了法庭,然而发卖商却未能明确指出表背上所谓的“明显划痕”在哪里。
关于腕表包装盒破坏的问题,法院表示,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情由退货暂行办法》中关于退货商品是否“无缺”的规定,包装并不在确定商品是否无缺的范围。
被告以包装破损为由不同意退货不符合法律规定。
终极,法院讯断支持了王师长西席哀求退货退款的要求。

最新规定

不得以拆封为由谢绝退货

为了管理网购中的痛点、顽疾,最高公民法院近日发布了《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规定(一)》,进一步完善了七日无情由退货制度,对付“拆封不可退货”的霸王条款给予了明确回应。

《规定》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因检讨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无缺,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见不适用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情由退货制度的,公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规定将有利于办理现实中‘七日无情由退货’落地难的问题,对‘七日无情由退货’制度的实际实行再添保障,也将更好地掩护消费者的合法权柄。
”北京市朝阳区公民法院法官助理李丹解读说。

此外,《规定》第一条还对“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阐明权或者终极阐明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正、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作兜底性规定,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该依法认定无效。
《规定》自本日起正式施行。

法官提醒

拆封查验要担保商品无缺

李丹也提醒消费者,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谢绝消费者行使无情由退货权,条件是,消费者拆封查验时也要担保不影响商品无缺。
在这一点上,消费者在网购手机、相机等电子产品时要格外谨慎。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讯断,2019年1月,顾师长西席通过某电商平台花7000余元购买了一台富士相机,试用后觉得不符合自己的操作习气便申请了“七日无情由退货”,被商家谢绝引发诉讼。
法院认为,顾师长西席退回的相机因其进行了试用,在相机电池和内存卡上均留下触点,明显影响商家对相机的二次发卖,未支持顾师长西席退货退款的要求。

而在另一起杨师长西席网购手机的讯断中,由于杨师长西席收到货后,不仅拆封了手机的包装盒,还将手机激活,后以“屏幕不好,白青色”为由申请退货。
但商家送检结论显示“测试未见故障”。
法院在讯断中指出,按照普通"大众的一样平常认知,手机激活后不能再作为新机发卖,代价贬损较大。
杨师长西席将商品包装拆封后,激活了手机,产生了数据类利用痕迹,涉案商品已经不无缺,不能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定,因此驳回了杨师长西席哀求退货退款的申请。

李丹提醒,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情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电子电器类商品“不无缺”的剖断标准即包括“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利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利用痕迹”。
“像手机、相机之类的电子产品,出于消费习气,二次发卖对产品的无缺性哀求较高,消费者在网购此类产品时,验货的过程要格外谨慎。
”李丹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商品前,可先行在线下进行体验。

特殊提示

部分商品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

对付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的商品,《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情由退货暂行办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绝对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的商品:

《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定: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打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对付上述商品经营者在网店发卖时应该进行明确的标注奉告。

可以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的商品:

《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子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定: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康健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代价贬损较大的商品;发卖时已昭示的附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对付这些商品,网店经营者应该在商品发卖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否则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北京 张蕾

流程编辑:U022

本站所发布的文字与图片素材为非商业目的改编或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或涉及违法,请联系我们删除,如需转载请保留原文地址:http://www.baanla.com/lz/zxsj/169466.html

XML地图 | 自定链接

Copyright 2005-20203 www.baidu.com 版权所有 | 琼ICP备2023011765号-4 | 统计代码

声明:本站所有内容均只可用于学习参考,信息与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与本站联系,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联系邮箱:12345678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