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7:06:35
在交易平台快速发展的同时,业内对一些敏感问题的认知尚处于模糊地带或存在不合,特殊是与收费干系的一些问题,如:
1、电子交易平台供应的做事属于电子商务做事还是电子政务做事?
2、交易平台能不能收费运营,依据在哪?
3、地方政府能否发文明确交易平台收费工具和收费原则?
4、如确定能收费,向谁收费更通情达理?收费标准谁来定?
5、中心政府通过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对交易平台收费有哪些影响?
6、如公共资源交易中央免费运营,收费运营的第三方交易平台能有业务吗?
7、公共做事平台能收费运营吗?
8、行政监督平台能不能收费运营?
9、电子招标文件能收费吗?
10、交易平台收取的用度与招标代理做事费有什么关系?
等等......
上述问题如未形成共识,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的发展将面临更多更大的阻力。
地方政府能否另行发文明确电子交易平台的收费工具和收费办法?
正由于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属于电子商务范畴,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及后续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都明确平台可以收费,干系做事内容和费用具体事宜由平台运营方和利用方在条约中约定。在利用条约中约定做事用度即表明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收费属于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其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不属于《价格法》和《价格管理条例》规定确当局辅导价和政府定价范围。
由于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由多类主体按市场竞争原则培植运营,以是对付平台利用用度,应由利用方与平台运营机构自主协商确定,政府不应对此进行干预。对用度支付方,即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还是投标人支付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的利用用度,《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没有做出详细规定,交由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留出空间促进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探索和实践各种收费模式。
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是个多边平台,即平台利用方为多方: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供应商、评委。该类平台的运营方可以向平台的所有利用方收费,也可以向一部分利用方收费,补贴另一部分的利用方。如UBER、滴滴网约车双边平台,采纳向搭客收费20%的租车费、对司机免费利用的办法。终极由哪些利用方收费,取决于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的商业模式。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该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种事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综上所述,地方政府不能就第三方电子招标采购平台的收费工具和收费原则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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