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7:06:46
罗某私自将他人手机上的现金转给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以案释法
本案中罗某以造孽霸占为目的,以借用手机为名,多次秘密将他人银行卡内现金转至自己微信账号,且数额较大,罗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罗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审理中志愿认罪,且退赔了赃款,故可从轻惩罚。终极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惩罚金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牵制,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数额特殊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状师提示
在法律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为达到造孽霸占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每每先履行通过虚构事实暂时将财物霸占,再分散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把稳力,然后乘被害人不把稳将财物占为己有。
在电子金融飞速发展的本日,应该保管好自己的各种支付密码,不被他人所知晓,并且不随意的将能用于进行转账功能的电子设备借出,以防有不法分子趁机将财物转走,带来不必要的经济丢失。
来源:乌拉特中旗法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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