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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刘某来到于都县城某金银回收店,趁一楼店内无人之机,用力拔开店内玻璃货柜锁,将货柜内的23个银手镯、6条银项链、2枚银元、3枚大铜钱、1枚八卦及48枚小铜钱盗走。
之后,被告人刘某将上述所盗物品卖至于都、赣州等地,造孽获利1851元。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上述物品均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回给被害人。
经价格监测认定中央鉴定,被盗的银手镯、银项链共计代价2239元;经省文物商店对涉案文物鉴定,被盗的2枚银元、八卦泉币、大不雅观通宝泉币为仿制品,别的50枚为汉至清代期间泉币属于一样平常文物,送鉴物批驳估价为公民币3507元。
诉讼经由
于都县审查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造孽霸占为目的,采纳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盗窃罪深究其刑事任务,遂向于都县公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2022年6月10日,于都县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造孽霸占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刑事惩罚,在刑满开释后较短的韶光内又再犯,难以改造,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子、情节及悔罪表现,终极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牵制,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数额特殊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进入夏季以来,随着气温的升高,夜晚居民多选择开窗乃至开门睡觉,易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如何有效戒备入室盗窃?
一、家中安装好防盗门、窗,常常检讨门窗是否稳定。
二、不向外人显示财物,透露家底。不将贵重物品、大量现金存放在家中。
三、有条件的安装监控摄像头,定期做好检讨维修。
来源:于都县公民审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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