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7:32:07
1.丢失专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符合的情形:购买方可凭发卖方供应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发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据。
2.丢失专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未认证的情形:购买方凭发卖方供应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符合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发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据。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须要留存备查。
3.丢失专票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符合的情形:可利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丢失专票抵扣联,丢失前未认证的情形:可利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丢失专票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据,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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