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7:33:21
首先我们须要理解一下,海关利用的HS编码和退税部门利用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商品代码基本上是同等的。
因此,企业只须要将出口货色报关单上显示的10位商品代码填报在报告明细里即可。但是,在个别情形下两个代码库中的部分商品代码可能存在不一致。碰着此类问题,可参考以下办法办理。一、可以先检讨一下报告系统的商品码版本是否为最新。商品码版本信息在报告系统首页右下角显示,当前版本号为CMCODE2021C,如果不是手动点击升级按钮即可。须要把稳的是,利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电子税务局报告出口退税的企业,其默认版本号是当前最新的,故无需手动升级。
二、在打消了上述第一种情形的问题后,如系统仍旧提示商品代码无效或者失落效,则需进一步区分以下几种环境:
(一)商品代码已失落效。该种环境系统会提示“输入的商品代码已失落效!
系统检测到对应的8位商品码,是否更换?”
此时,只要选择“确定”即可自动带出8位商品码。
(二)商品代码无效。该种环境系统会提示“商品码无效。若因税率库升级导致商品码调度的,请先填写《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度对应表》。”
该问题可能有以下几种缘故原由:
1.录入缺点。请仔细检讨录入的商品代码是否与出口货色报关单上同等。
2.录入的是非基本商品码。基本商品码标志可在“系统掩护”—“代码掩护”—“海关商品码”中进行查询,带有号标志的即为基本商品码。反之,则属于非基本商品码,不能直接用于报告出口退税。
此时,如查询到该商品代码有税务扩展码,该扩展码为基本商品码且在有效期内,则根据实际情形选择加1或者加2的扩展码进行报告即可。详细选择哪个扩展码可根据商品名称、征收率等确定。
3.商品代码在报关单上报告日期和出口日期间发生调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色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在出口货色报关单上的报告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度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色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度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出口货色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报告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度对应表》。因此,只须要在系统中额外填报一张《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度对应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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