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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动三四轮车发卖管理的通知布告
为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情,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件,保障公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公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我市电动三四轮车发卖管理通知布告如下:
一、禁止发卖无“中华公民共和国整车出厂合格证”、未通过国家逼迫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及在国家CCC认证目录内未通过国家逼迫性认证(CCC认证)的电动三四轮车。
二、禁止发卖擅自改装的电动三四轮车,禁止供应造孽改装业务。
三、发卖者售车时,应主动向购车人供应《中华公民共和国整车出厂合格证》和《机动车发卖统一发票》。
四、发卖者在签订发卖协议时应主动奉告购车人以下内容,并签订奉告书:
(一)车辆上道路前,应办理机动车交强险,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
(二)车辆驾驶员应持有相应准驾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遵守干系法律法规。驾乘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规范利用安全带、禁止违法载人、违法超员。
(三)按照《蚌埠市公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电动三四轮车事情通知布告》规定,市区中环线以内,电动三四轮车和三轮摩托车24小时禁行(《通知布告》中分外规定的除外)。
(四)购买通过国家CCC认证但未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三四轮车,仅限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区域内利用,不得上道路行驶。
五、严禁发卖者将属性为机动车的电动三四轮车交无驾驶证职员驾驶。
本通知布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有违反,将依照干系法律法规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特此通知布告。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蚌埠市公安局
2023年12月30日
(来源: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蚌埠市公安局 编辑:周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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