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8:04:26
这是许多“冲动消费型”买家收货后的真实写照
“反正法律规定了七天无情由退货
不退白不退啊!
”
但是,本日HI法要发出灵魂一问:
七天无情由退货,真的不须要情由吗?
故事:花花爱好电子产品,在某购物网站花费近万元购买了一部最新款的品牌手机。收到货后花花爱不释手,立时开机激活试用。但经由仔细研究,他对该品牌手机的这次升级换代并不满意。花花随即与手机店客服沟通,哀求退货。但客服坚称,网站上写明“已经激活后贬值金额较大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情由退货。”花花发起的退货申请屡次遭拒,于是他起诉到了法院要求退款退货,并赔偿自己维权产生的交通费。
问题一:难道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用于“七天无情由退货”吗?
回答:“七天无情由退货”这个规定,可以说地球人都知道。那些一开始不敢在网上购物恐怕买了不得当退货麻烦的人,很多都靠这一规定撑起了腰杆。但是HI法提醒,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退货都是无情由!
我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办法发卖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解释情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打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仅仅是这些商品不适用于无情由退货吗?NO!
该条第二款紧接着规定,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子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情由退货。那么这种商品是指哪些类型呢?《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情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对此作出了昭示:(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康健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代价贬损较大的商品;(三)发卖时已昭示的附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因此,花花购买手机并激活,如果激活后代价贬损较大的,有可能就面临“有情由退货”的境遇。
问题二:那花花能退货成功吗?
回答:由上可知,如果花花激活手机后造成手机代价贬损较大的,有可能会面临退货不能。而被告购物网站也正好以手机贬损较大作为他方辩论的紧张论点。但从法律角度而言,一样平常而言,“谁主见谁举证”,购物网站应该就手机激活后代价贬损较大供应举证任务,然而它并没有。
其余,《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情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还规定,符合上述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发卖者应该在商品发卖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发卖者不得谢绝七日无情由退货。故事中的购物网站仅在网站的不显著位置对此作出了提示,并且未在花花点击购买后单独弹出对话框对已经阅读该提示作出确认,稠浊了“确认不适用无情由退货”与“确认购买”两个行为。因此,法院末了支持了花花退货退款的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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