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8:05:57
物美价廉的二手商品
越来越多受到消费者青睐
但如果商品不满意
消费者能否七天无情由退货呢?
案情简介
吴师长西席、刘师长西席均系某网络二手交易平台注册用户。吴师长西席在该平台购买了刘师长西席出售的宠物用品,后创造该宠物用品存在质量问题,故在线申请退货退款。平台支持了吴师长西席的诉求,吴师长西席收到退款。
但是,刘师长西席认为其在二手交易平台发卖的物品不应适用网络购物七天无情由退货制度,故诉至法院,哀求吴师长西席返还其货款。
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刘师长西席的发卖行为是否适用七天无情由退货制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人们可以通过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处置闲置物品,但随着平台用户增多,存在大量在平台注册专门从事二手交易或新品交易的用户。
原告刘师长西席向法院提交了案涉产品的进货发票及入口货色报关单等证据,经法院审理查明,刘师长西席系在向案外人批量购买产品后,再加价出售,刘师长西席出售案涉产品的行为具有营利性子。结合原告刘师长西席在该二手交易平台短期内多次出售宠物商品,综合出售商品的性子、来源、数量、价格等情形,法院认定原告刘师长西席的出售行为已超出一样平常二手平台用户转让、处置闲置物品的合理范围,故法院认定原告刘师长西席系借助网络平台发卖商品的经营者,其发卖行为应适用“七天无情由退货”制度,终极法院讯断驳回刘师长西席的诉讼要求。
刘师长西席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法官说法
焦 锐
商事审判庭(原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
该案例引出了网络二手交易平台退换货规则的问题。针对网络购物,《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明确了经营者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办法发卖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解释情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打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此即“七天无情由退货”制度。
01
网络二手交易平台的出卖人是否受到“七天无情由退货制度”的制约,关键在于能否认定出卖人系“经营者”
法律实践中,二手交易平台经营者与普通用户的区分标准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二手交易平台的普通用户出售物品的目的系处置自有闲置物品,一样平常是折价出售,物品交易价格比市场价低,且出售的频率不高,交易量有限。
二手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则是在本钱价上加价出售、批量发卖,发卖行为有明显的营利性子。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商家利用二手交易平台批量发卖全新产品、通过链接跳转售卖,企图利用二手交易平台粉饰其经营者身份,进而规避法律任务。
金山区公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未拘泥于二手交易平台的性子,而是从出卖人所售商品的性子、来源、数量、价格、频率以及是否有其他发卖渠道、收入来源等情形综合认定出卖人符合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的实质特色,进而适用了网络购物“七天无情由退货”制度。
02
消费者在二手商品交易中,如何掩护自身权柄?
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上,对付二手商品的新旧成色、瑕疵程度、磨损状态只能依赖卖家的描述,极有可能导致买家对付购买到的商品不满意,哀求退货的情形涌现。此种环境下,法院应在全面认定事实根本上,厘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进而作出裁判。
为避免产生轇轕,卖家在二手商品交付前,应向买家如实解释商品实时状况,同时要妥善保管商品,确保交付前的商品与其描述符合,否则,卖家需承担相应的违约任务。
消费者在二手商品交易中应避免盲目梦想便宜或轻信他人,要把稳卖家过往交易情形、信誉评价等信息,评估卖家可靠性。针对负面评价较多、出售商品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卖家,要提高甄别能力,谨慎交易。
网络二手商品交易平台应采纳方法保障消费者权柄。建立畅通投诉通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按时回访轇轕处理结果;提高二手商品卖家入驻平台审核标准,规范审核流程,严格管理平台商家,通过诚信评价机制等办法,对违法违规用户进行平台公示名单、封号等惩罚。
法条链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责任。当事人应该遵照诚信原则,根据条约的性子、目的和交易习气履行关照、帮忙、保密等责任。当事人在履行条约过程中,应该避免摧残浪费蹂躏资源、污染环境和毁坏生态。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哀求,致使不能实现条约目的的,买受人可以谢绝接管标的物或者解除条约。买受人谢绝接管标的物或者解除条约的,标的物毁损、灭失落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退货、改换、修理的“三包”责任】经营者供应的商品或者做事不符合质量哀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哀求经营者履行改换、修理等责任。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条约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条约条件的,可以哀求经营者履行改换、修理等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改换、修理的,经营者应该承担运输等必要用度。
第二十五条【无情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办法发卖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解释情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打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子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情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无缺。经营者应该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来源:上海金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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