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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的“无货发售”“超售”行为分析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8:10:56

剁手党都纷纭参与电商双十一“定金”游戏。

电商平台的“无货发售”“超售”行为分析

电商采纳“定金+尾款”享优惠的预售模式吸引消费者,并据此更好的估算双十一期间的备货量。
定金规则在双十一的电商平台玩的出神入化,在此规则之下,切实享受到优惠的消费者和商家在双十一期间互助愉快。
但大部分商品并不采纳定金模式来预估发卖量,而以满减的办法进行匆匆销,由此带来的“无货发售”“超售”问题严重危害消费者权柄。

作为2021年双十一深受“无货发售”“超售”之害的消费者,不才单一周有余后得到淘宝和京东两个平台关于所购商品“没货”的答复,理解到身边很多剁手党成员遭遇类似问题后,我决定写此小文剖析剖析电商平台的“无货发售”“超售”行为。

1.什么是“无货发售”“超售”

“无货发售”“超售”指商家没货或者超过备货量(库存)接管消费者订单,导致无法按时供货,常见的有商家确实无货但为了得到订单进提高发卖额,另一种则是商家为扩大交易量,增加评级指数而进行的虚假匆匆销。
若商家在电商平台发卖货色时在商品信息或商品拍单处明确奉告消费者,干系商品为预售、无货或者明确奉告拍单后多少日才能发货,则不属于此处所谈论的“无货发售”“超售”的环境,普通的讲,商家已奉告无货,消费者仍旧下单,则视为对“无货”产品延期发货的认可,在未明确奉告消费者干系商品无货或者预售的情形下,迟迟不发货的行为严重损消费者权柄。

2.从法律的角度看电商平台购物的行为

电商平台购买商品,虽然买卖双方并未实际签署书面的条约,但交易行为实质上是买卖条约的订立及履行。
商家电商平台上展示商品的材质、价款、产地、发货地等商品信息,并承诺X小时内发货。
消费者通过直不雅观判断和主不雅观剖析后决定购买,消费者填写收货人、收货地址、联系办法、购买数量等订单信息并提交订单后,双方之间的买卖条约成立并开始生效。
但因电商交易的分外性,无法进行现实的一手交货一手交钱交易,电商平台设置了一定韶光内的付款期限,实则是让消费者先支付价款后,商家才需履行发货的责任。
卖家在电商平台所展示的所有与商品干系的信息或承诺均构成条约的组成部分。
消费者付款完毕,此时商家即应按照平台展示商品信息按时发货,消费者收到货色并确认签收后条约履行完毕。

3.“无货发售”“超售”的违约任务

商家未明确奉告商品无货,超过平台发货时效24小时或自行承诺的48小时迟迟不予发货,在备妥货色后才向消费者寄送,则商家过时发货、超期投递的行为构成违约,消费者可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条约责任或者履行条约责任不符合约定的,应该承担连续履行、采纳补救方法或者赔偿丢失等违约任务”的规定起诉商家承担违约赔偿任务。

4.“无货发售”“超售”的侵权任务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表露商品或者做事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办法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扬,欺骗、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利用的商品或者接管的做事的真实情形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做事的不同情形,哀求经营者供应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场、性能、规格、等级、紧张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考验合格证明、利用方法解释书、售后做事,或者做事的内容、规格、用度等有关情形。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有敲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哀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丢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管做事的用度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敷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侵权的角度来看,“无货发售”“超卖”实质上是商家(平台)没有如实奉告消费者干系商品的信息,干系商品无货但仍旧进行发卖时,应该在平台中商品界面或者下单界面明确标注干系商品的现实情形,应进行类似于“预售,x天内发货”“无货,正在采购,发货韶光不详”此类标识。
在未经标识,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若商家、平台(自营商品)遮盖真实信息而与消费者建立买卖条约关系,主不雅观上存在故意、恶意,属敲诈行为的,可依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起诉商家,电商平台存在共同敲诈行为、明知敲诈却放任敲诈等共同侵权行为的,可起诉平台承担连带任务。

5.维权障碍问题

电商平台在用户注册时逼迫用户赞许其用户条款,否则无法注册利用该平台。
在平台的用户协议中有关于电商平台购物时条约的成立、生效做出了规定,以京东平台的用户协议为例,总结言之:京东用户协议中规定,京东平台天生订单仅是消费者向发卖商发出的条约要约,发卖商发货时才成立条约关系。
当商品涌现缺货、价格标示缺点等情形属于平台无法避免的问题,发卖商及消费者均有权取消订单。
诸如京东平台类似的用户协议,将造成消费者维权的障碍。
当货色未发货时,依据京东的规则,消费者与发卖商之间的条约并未成立,无法深究发卖商的违约任务,当涌现缺货时,授予发卖商自行取消订单的权利,可能会严重侵害消费者权柄。
虽如此,但上述用户协议规定存在打消或者限定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任务、加重消费者任务等不公正、不合理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关照、声明、店堂告示等办法,作出打消或者限定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任务、加重消费者任务等对消费者不公正、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能手段逼迫交易。
格式条款、关照、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的规定,上述用户协议的规定在维权路径中不一定构成维权的严重障碍。

6.维权路径选择

当涌现“无货发售”“超售”环境时,商家及平台(自营)的行为可能不仅违约,还陵犯消费者权柄,此时维权路径的选择关乎维权的难易,在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发生竞合时,作为消费者应该选择于己最为有利的路径维权。
因违约任务与侵权任务的构成要件、举证任务分配不同,消费者应根据实际情形选择于己最为有利的维权路径。
简而言之,违约任务的举证任务相对较轻,而侵权任务的举证任务较重,当货色仅存在未明确提示无货或者预售而进行发卖导致过时投递,不存在其他商品与宣扬不符等敲诈的情形时,主见商家及平台(自营商品)违约,承担违约赔偿任务较为有利。
当匆匆销活动中发卖货色在“无货发售”“超售”过程中伴随其他刷单、刷榜、虚假评价、恶意勾引消费者下单、恶意拒不发货拒不退款、采取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办法进行欺骗性发卖勾引,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发卖商品或者做事,谎称正品发卖“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浮夸或遮盖所供应的商品或者做事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短长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或存在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扬办法误导消费者时可采纳承担侵权任务办法进行消费者权柄掩护。

7.状师建议

在网络购物,尤其在“618”“双十一”“双十二”等特定的匆匆销活动期间,消费者应看清楚活动规则,如有疑问应私信店铺客服、平台客服理解清楚。
选择商家应选择信誉度高、安全性强的经营者。
其余,不要随意打消商品干系的沟通及处理记录,做最坏的打算的办法积极保留各项证据,涉及高金额购物遇坑时必要的可进行证据保全和公证,产生争议及时向消协或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依法提起诉讼,掩护自身合法权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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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请在文章显著位置标明作者及出处。

状师简介

陈绍艳 状师

北京盈科(昆明)状师事务所专职状师。

专业领域:

民商事诉讼、劳动争议、资产收并购、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等。
常年法律顾问做事涉及房地产、能源、投资、金融等行业以及企业劳动用工领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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