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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王某平日有喜好看电子书的习气,在搜集电子书的过程中,他创造网络上不少人有“求资源”的需求。想到自己这些年积累了不少电子书资源,王某“灵光乍现”,想到可以搭建一个平台,把这些电子资源低价转卖赢利。
2019年7月,在和妻子吴某商量后,两人开始运转起贩卖电子书的“奇迹”。为了扩充自己的书本库,王某通过购买、网络下载等路子网络大批电子书,后通过搭建本地资源数据库,将手中的电子书全部存储在搭建的做事器平台上,并开设了专门贩卖电子书本资源的网店,妻子吴某则卖力网店的日常经营。
网店实施会员制发卖模式,即客户可选择不同价位购买成为一年、三年、五年会员等,充值后就能无限量阅读王某储存在做事器上的盗版电子书,其价格比较在正版阅读平台上付费阅读的价格便宜不少,因此,充值会员的顾客也是相继而来。
为方便网店管理,王某还建立了电子书检索数据库,客户下单后,只要添加王某供应的微信AI机器人为好友,检索想要的电子书对应编号,将编号发送给微信AI机器人,就能收到相对应的电子书文件。
王某、吴某夫妇的买卖做得火热,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22年8月,公安在事情中创造本案线索并将两人抓获归案。截至案发,王某、吴某二人共通过发卖侵权电子书本造孽获利16万余元。
2023年11月,上海市金山区审查院依法以陵犯著作权罪对王某、吴某二人提起公诉。审查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吴某未经著作权人容许,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笔墨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应该以陵犯著作权罪深究其刑事任务。
2023年12月19日,法院以犯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惩罚金公民币十三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惩罚金公民币四万元。
审查官说法
卖的是自己费钱买来的电子书,我以为不构成犯罪。
事实果真如此么?著作作品凝聚了创作者的心血与汗水,是聪慧的结晶。陵犯著作权不仅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不尊重,更毁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容许,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大众年夜众传播其笔墨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打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构成陵犯著作权罪。
审查官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尤其要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如果发卖的是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或牌号权、专利权的作品、产品,必须得到权利人的容许,若擅自进行复制、发卖,很可能侵权乃至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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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环境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惩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容许,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笔墨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打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容许,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大众年夜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演出者容许,复制发行录有其演出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大众年夜众传播其演出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容许,故意避开或者毁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纳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能方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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