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9:14:51
一、紧张案情与裁判结果
原告:赤豆公司
被告:罗某
2019年4月,罗某想装修房屋,通过淘宝网“木瓜装饰”店铺与赤豆公司签订协议,并交纳5千元定金。后罗某对赤豆公司不满意,在大众点评网站给差评,并在百度等网站上发布“木瓜装饰被坑经历”、“木瓜装饰骗得我好惨”、“爆重庆(木瓜装饰)黑心底细” 、“木瓜装饰垃圾”等网帖。赤豆公司起诉罗某陵犯名誉权,哀求公开赔罪道歉并承担维权用度。
重庆一、二审法院均讯断罗某胜诉。
二、法院裁判情由
1、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做事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消费者在投诉维权时,难免对经营者揭橥较为尖锐的批评,经营者有适度的容忍责任。
2、罗某网帖内容紧张是对自身经历的自述,综合稽核网帖全文的内容、风格,罗某不存在诋毁赤豆公司名誉的主不雅观恶意。罗某在哀求退款被拒后,为了寻求帮助,在网站上发帖、评论利用“被骗”、“骗局”等词语也仅是对其主不雅观感想熏染的一种表达,不宜将其认定为对赤豆公司名誉的诋毁。
三、案件启迪
本案罗某胜诉的关键是:没有捏造事实。罗某网帖中对事实的陈述都是真实的,这是法院没有认定其恶意诋毁的紧张缘故原由。在这个条件下,骂商家“骗子”、“黑心”、“垃圾”,都是消费者的主不雅观感想熏染,不侵权。
附:干系法规
《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该听取消费者对其供应的商品或者做事的见地,接管消费者的监督。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供应对平台内发卖的商品或者供应的做事进行评价的路子。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发卖的商品或者供应的做事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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