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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为:中国 公司
法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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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为: 国 公司
法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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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平等互利根本上,通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条约。
第一条 贸易内容
(一)乙方赞许按甲方在条约中提出的严格标准和规格,用甲方供应的质料生产甲方指定的产品。
(二)加工成品名称和数量
1.成品名称:
2.成品数量:
第二条 加工成品规格
根据乙方供应的设计原型,图纸与产品样品,甲乙双方共同制订规范,以知足生产的须要,这种规范要符合加工成品的质量和性能标准。此规范一经双方确定,任何变动只能依双方书面协议修正生效。
第三条 原材料供应
(一)本协议期间,最迟在每个公历季度前 个月,甲方应向乙方供应该季度甲方定货所需的生产原材料和花费材料。
(二)乙方收到甲方供应的原材料后,应按甲方指定的检讨方法立即对原材料进行检讨,并将其结果在检讨完毕后 天内向甲方报告。不符合甲方规格哀求的原材料不能用光降盆指定产品。
第四条 加工费
(一)加工单价
1.型号: ,币种: ,单价: ;
2.型号: ,币种: ,单价: 。
(二)生产指定产品的加工费该当按上述价格实行并在第一个 年期内不变。在此 年期后,乙方可在不少于 时给甲方以书面关照,以求改变加工费。如果甲方接到改变加工费的关照后 月内不作改变,此协议可以终止。
第五条 支付条款
关于加工费的支付,甲方至少应在每次落成的货色装船 天以前,由经乙方认可的银行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足以支付装船货色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乙方的商业发票、全套提单、装箱单和商检证明议付。
第六条 技能资料和技能做事
(一)乙方赞许向甲方供应组装加工成品所需的图纸,解释书及成品测试、检讨标准等。
(二)甲方赞许对乙方在加工装置技能方面的质疑予以适当解答。
(三)在条约有效期内,根据乙方要求,乙方赞许叮嘱消磨其工程技能职员到乙方工厂进行与加工装置有关的技能辅导。甲方叮嘱消磨工程技能职员的所有旅行用度和生活用度将由乙方承担。
(四)在条约有效期内,根据乙方要求,甲方赞许乙方职员到甲方工厂接管有关加工装置的技能培训。但乙方每次叮嘱消磨人数不得超过 人,勾留韶光不得超过 天。乙方叮嘱消磨职员的所有旅行用度和生活用度将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质量掌握和检测
(一)生产的成品应由甲方指定的代理人或考验人进行考验,证明产品与甲方指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同等。
(二)如果涌现产品不符合甲方标准的情形,甲方可谢绝收货。但,甲方可根据甲乙双方视每次详细情形的折扣议价予以接管。
(三)乙方为甲方生产的产品至少应与目前第三者发卖的类似产品质量相同。条约期间所有影响产品质量、规格的改变应在这种改变利用于产品之前 天关照甲方。甲方为充分做事市场的目的,可随时建议改变或改进产品,乙方应诚挚地考虑采纳这些改变或改进的见地。
第八条 包装与标记
产品要严格按照甲方的指示和出口货色商品常规进行得当包装。包装要严格按甲方指示注明标记。甲方应至少在货色落成交运前 天给乙方标记指示。
在CFR和CIF条件下,乙方应在装船期前 天内将船只、船籍、船龄用电传/传真办法关照甲方。在未得甲方确认时,装运不得进行。甲方应在 事情日内予以确认,否则即认为船只得到认可。
第九条 装运及交货
在CFR和CIF条件下,乙方应在装船期前 天内将船名、船籍、船龄用电传/传真办法关照甲方。在未得到甲方关照时,装运不得进行。甲方应在 事情日内予以确认,否则即认为船只得到认可。
在FOB条件下,由甲方卖力按照条约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乙方应在条约规定的装船期前 日将条约号、货色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色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办法关照甲方。甲方应在装船期前 日关照乙方船号、估量装船日期、条约号,以便乙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达日期,甲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关照乙方。如船只不能在甲方关照的船期后 日内到达装运港,甲方答允担从第 之日起发生的货色仓储保管用度。
船只到达预定装运港时,乙方如未按时将要装载的货色如约备足,则答允担空舱费或滞期费。
在FOB、CFR和CIF条件下,乙方在货色装船完毕后立即以电传/传真办法向甲方发出装船关照。装船关照应包括条约号、货色名称、数量、毛重量、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日期。
第十条 料件耗用
在加工装置过程中的料件耗用率为 %。如料件耗用率低于 %,甲方将免费补充供应已耗用的料件。如料件耗用率超过 %,乙方将承担补充耗用料件所发生的统统用度。
第十一条 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甲方交给乙方的原材料和用此生产的产品所有权、原材料或产品丢失的或破坏的风险,全部归甲方。不过,从乙方收到运来的材料起至交付产品给甲方时止,乙方经甲方赞许,用甲方的用度,在保险公司就货色的各种破坏、毁灭和丢失购买的全值保险,甲方应为此保险的收益人。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对由于下列缘故原由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条约责任的,不负任务:水灾、失火、地震、干旱、战役或其他任何双方在签约时不能预见、无法掌握且不能避免和战胜的事宜。但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宜关照对方,并应在事宜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宜的证明寄交对方。
如果不可抗力事宜之影响超过120天,双方应协商条约连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
第十三条 仲裁
对付因履行本条约发生的统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办理,如协商无法办理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结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用度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条约有效期
本条约自双方具名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
第十五条 条约修正
对本条约的修正,必须对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成立。
第十六条 笔墨
本条约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甲方: 公司
乙方: 公司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具名)
法定代表人:(具名)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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