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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工技[2010]1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重大专项质量监督管理事情,担保科技重大专项的质量,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国防科工局归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事情,监督和辅导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事情,监督重大质量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工程总指挥全面卖力工程的组织履行,卖力工程全过程质量的管理;工程总设计师在工程总指挥领导下,对工程的技能事情全面卖力,卖力审定工程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对工程总体的设计试验质量卖力;对设有工程运用首席科学家的科技重大专项,工程运用科学首席科学家在工程总指挥的领导下,对工程的科学探测数据质量全面卖力。 工程各系统总指挥卖力本系统研制事情,卖力本系统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程各系统总设计师在本系统总指挥领导下,卖力本系统的技能事情,对本系统的设计试验质量卖力。 第九条 科技重大专项总体单位(工程中央)对承担的工程任务履行工程总体和工程抓总管理的职责,卖力工程质量的组织策划和监督管理;组织工程论证,对工程的论证质量卖力;开展工程的质量担保策划,体例工程的质量担保总哀求并组织履行;对产品研制、生产、试验过程进行质量监督验收;视情形选派质量监督代表,对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组织或参加工程主要节点的审查把关;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问题或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工程承制单位主管部门(单位)卖力贯彻落实有关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工程总体哀求;对所属单位研制、生产、试验质量负有监督管理任务;参与或接管委托组织工程重大质量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工程承制单位是本单位工程质量的任务主体,对其产品和做事质量卖力,实行上级有关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策划和组织履行质量担保事情;依法接管质量监督检讨。 工程各系统抓总单位对工程总体卖力,卖力本系统工程任务的组织履行。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承担工程任务的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承担工程检测和校准任务的实验室应通过国防实验室认可;工程用通用零部件、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应优先选用通过认证的产品;承担工程任务的质量管理、可靠性工程、软件评测、无损检测、理化检测等质量专业职员应通过资格认证,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工程承制单位应实行知足工程质量哀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鼓励采取适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前辈标准。 工程承制单位应依照计量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履行计量保障和监督,确保产品和检测设备的量值准确和计量单位统一。 第十四条 工程承制单位应建立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网络、剖析、报告、反馈质量信息,实现质量信息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并确保质量信息安全。 工程各系统及承制单位应建立故障报告、剖析和纠正方法系统,按照技能归零五条哀求(定位准确、机理清楚、问题复现、方法有效、举一反三)和管理归零五条哀求(过程清楚、任务明确、方法落实、严明处理、完善规章),做好发生的质量问题的归零事情,同时针对引发质量问题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薄弱环节制定并履行纠正和预防方法。 第十五条 工程承制单位应实行表格化管理,细化事情程序、检讨评审项目和实行记录等。 凡是涉及到操作类的技能文件应细化每一步事情内容并形成表格,记录实测数据。操作人、考验(检讨)人以及审批人应在表格上具名确认。
第四章 过程质量掌握
第十六条 工程论证单位应根据任务需求,按照论证事情程序和规范,对系统的性能(含功能特性、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和安全性等)、进度和用度进行综合权衡,提出相互折衷的系统性能的定性定量哀求和质量担保哀求,对工程的论证质量卖力。 工程总体方案应优先选用成熟技能,对采取的新技能和关键技能,要经由试验或者验证,暂不具备试验或验证条件的,应在后续研制过程中进行试验或验证。工程论证单位应对论证结果进行风险剖析。工程论证结果应按照程序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工程总系统编制定质量担保总哀求,工程各级质量担保卖力人应按照工程总体哀求和有关标准,识别风险和关键,组织制订质量担保大纲,并制订详细的质量担保操持,纳入研制、生产和条件保障操持履行。 工程各系统的质量担保大纲、操持应在各个研制阶段开始前报工程总体审查认可,由工程各系统总指挥批准实行。分系统和设备承制单位制订的质量担保大纲、操持,应报条约甲方或工程上一级抓总单位审查认可。 第十八条 工程承制单位应按照性能前辈、安全可靠、保障高效的哀求,制订并贯彻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安全性设计准则,利用前辈的质量与可靠性工程技能方法,优化设计方案和保障方案。 第十九条 工程承制单位应在知足工程研制总哀求和任务书的条件下,优先采取成熟技能和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产品;对设计方案采取的新技能、新材料、新工艺应该进行充分论证、试验和鉴定,开展技能成熟度评价,并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工程软件承制单位应得到并保持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三级以上(含三级)的软件过程能力,软件开拓应履行工程化管理。关键、主要软件项目清单应经工程总体确认,并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测机构进行独立测试和评价。关键、主要软件应一式两份,分别存档。 第二十一条 工程承制单位对元器件应实施“统一选用、统一采购、统一监制验收、统一筛选复验、统一失落效剖析”的“五统一”管理;对低等级、目录外元器件的选用应进行风险剖析,并按规定进行验证、审查和审批;无法进行筛选和毁坏性物理剖析(DPA)事情的元器件,必须进行风险剖析并掌握在可接管程度内。 第二十二条 工程承制单位应严格掌握技能状态和接口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做到“论证充分、各方认可、试验验证、审批完备、落实到位”。 工程总体应建立并实行总体技能折衷制度,及时沟通、折衷、办理重大技能及管理问题,确保工程过程与状态受控。 第二十三条 工程承制单位应识别并建立关键件、主要件清单,体例关键件(特性)、主要件(特性)、关键工序以及特种工艺质量掌握文件,合理设置关键和逼迫考验点,实行量化质量记录,并保持记录的可追溯性,对关键状态和过程应以照片或录像等办法证明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 第二十四条 工程承制单位应实施图样和技能资料的校正、审核、批准的三级审签制度,以及工艺、质量会签制度和标准化审查制度,合理设置各级审签权限并明确审签任务。 第二十五条 工程承制单位应制订试验与评价操持,加强测试覆盖性剖析。凡是任务中实行的项目,应在单机测试、分系统综合测试、专项测试、系统和跨系统联试等环节进行试验验证。对各项试验不能覆盖的实际状态和技能指标,应履行风险剖析和掌握。 出厂前的系统级测试试验,系统间联合测试试验结果应与产品参数指标、历次试验和类似产品试验数据进行比拟剖析。 第二十六条 工程承制单位应严格实行设计评审、工艺评审和产品质量评审制度,对关键项目,以及重大质量问题、可靠性、安全性、软件、元器件、原材料等可组织专题质量评审。应针对产品特点建立开放的专业评审组,组织同行专家参与评审,评审组应对评审结论承担评审任务。 第二十七条 工程承制单位的研制试验应体例试验大纲或者试验方案,并通过评审。试验装备及其配套的检测设备应该符合利用哀求,定期检定、校准,保持无缺的技能状态。试验过程应确保数据准确,记录完全,试验结论真实精确。 对关键、主要系统及设备应进行可靠性研制试验或可靠性增长试验,所有装机电子产品,应百分之百完成环境应力筛选,对试验中创造和暴露的设计毛病和故障隐患应及时予以肃清。 第二十八条 大型试验前应进行试验大纲、试验履行文件等专题质量评审、安全预防方法或紧急处置预案评审,检讨试验准备状态,排查安全隐患,做到产品技能状态受控,元器件、原材料、软件、外协配套件质量状态清楚,性能试验和可靠性试验充分,研制过程质量问题归零,安全事件隐患肃清。 工程任务放行评审应包括风险剖析和掌握内容,所有评审遗留问题必须在终极产品出厂前彻底办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承制单位应严格掌握采购过程,对供方的质量担保能力进行评定和跟踪,对关键、主要外购产品应组织下厂监制。 应建立并有效运行外购外协产品质量问题反馈和快速处理机制,强化质量问题的举一反三。 第三十条 工程承制单位应对所有产品进行进货考验、过程考验和终极产品考验,制订质量考验程序、规程和操持,未经考验合格产品不准出厂。工艺文件中应明确考验掌握点、考验判据和方法。考验记录应完全、准确、量化,具有可追溯性,过程考验的原始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 工程各系统应规定打算机赞助管理哀求,工程承制单位在产品交付时应同时交付数据包。数据包可采取打算机数据库技能,以知足汇总、统计和核查的哀求。 终极产品交付数据包至少应包括:有关接口的信息;与条约哀求的偏差;与基线干系的技能状态审核资料;有关功能、性能、质量、可靠性、安全性等方面的统计数据和技能资料;试验数据和资料等。
第五章 质量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国防科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总体、工程承制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形,承担工程检测和校准任务的实验室认可情形,工程用通用零部件、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认证情形,以及承担工程任务的质量管理、可靠性管理、软件评测、无损检测、理化检测等质量专业职员的资格认证情形进行监督检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制造、发卖、利用假冒伪劣产品和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工程总体对工程各系统履行质量担保事情的情形进行监督检讨;对工程承制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形和过程质量掌握情形进行监督检讨。 工程总体组织工程各系统主要节点的评审,参与分系统及关键、主要单机产品主要节点的评审。 工程总体可授权委派的质量监督代表、专家,从事工程的技能咨询把关、质量审核和质量监督活动。 第三十四条 工程承制单位主管部门(单位)对所属工程承制单位实行有关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情形,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形以及质量担保事情开展情形进行监督检讨。工程承制单位主管部门(单位)应将监督检讨结果纳入对工程承制单位考察内容。 第三十五条 工程研制、生产、试验中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事件时,发生单位应及时上报抓总单位和工程总体,并提交书面情形报告,工程总体应在24小时内向国防科工局提交情况报告。各级不得遮盖不报、谎报或者耽误报告。 对发生的重大质量问题或事件,由工程总体或有关工程承制单位主管部门(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国防科工局对重大质量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形进行监督。
第六章 质量任务深究
第三十六条 对因违法、违规、管理不善或质量失落控造成重大质量事件的,以及对重大质量问题和事件遮盖不报、谎报或者耽误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任务单位、任务单位行政正职以及直接任务人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丢失的,依法承担赔偿任务。 第三十七条 制造、发卖和利用假冒伪劣产品,危害工程质量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深究任务单位和有关职员的质量任务。 第三十八条 质量考验机构、认证机构与工程承制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或者假造考验、认证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的,取消其考验、认证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惩罚。 第三十九条 阻碍、滋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事情,造成重大丢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深究任务单位和有关职员质量任务。 第四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员玩忽职守、滥用权益,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提及的工程承制单位主管部门(单位)紧张是指军工集团公司、有关中心企业集团公司、中国科学院以及政府和军队有关主管部门等。 第四十二条 新一代运载火箭等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事情可参照本规定实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局卖力阐明。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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