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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栖身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2020(北京)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0:07:54

3.1.1 建筑群的方案支配、建筑物的平、立面设计,应有利于冬季日照和避风、

夏季自然透风。

《北京市栖身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2020(北京)

3.1.2 建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朝向宜采取南北向或靠近南北向;

2 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 3.0 米,不应超过 3.3 米;

3 建筑物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

4 紧张房间应避开冬季最多频率风向。

3.1.5 居住建筑屋面天窗面积不应大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 10%。

3.1.8 新建居住建筑应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或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12 层以上的建筑,应有不少于全部屋面水平投影面积 40%的屋面设置太

阳能光伏组件;

2 12 层及以下的建筑,应设计供全楼用户利用的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或有

不少于全部屋面水平投影面积 40%的屋面设置太阳能光伏组件;

3 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不得降落本建筑和

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4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和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必须与建筑设计、施工和验

收统一同步进行

3.1.10 空气调节器等设备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不应设置在建筑天井、封闭内走廊等透风不良的位置;

2 不应对室外机进行正面遮挡,百叶的开孔率应达到 80%;

3 应预留对室外机进行安装和清扫的条件;

4 符合周围环境的哀求

3.2.8 建筑遮阳举动步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东、西向紧张房间外窗的透光部分应设置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

窗户的活动外遮阳或中置遮阳;

2 东西向非紧张房间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 SHGC 不应大于 0.40;

3 外遮阳装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进行

3.2.10 北向房间不得设置凸窗。

3.2.11 其他朝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外表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 500mm;

2 凸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外窗的传热系数限值,不透光的顶部、底部、

侧面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外墙保温材料层的热阻

3.2.14 建筑外门、外窗、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

其气密性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窗、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窗)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

门窗通用技能条件》GB/T 31433 中规定的 7 级;

2 楼栋和单元外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能条件》

GB/T 31433 中规定的 4 级。

3.2.15 居住建筑紧张房间外窗的实际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地面面积

的 1/15,并应采纳可以调节换宇量的方法。

3.2.17 外门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窗的安装位置宜靠近保温层的位置,当不能靠近时,外窗(外门)口

外侧或内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

2 外窗安装宜采取附框,且宜选用具有自保温性能材料的附框,外墙或窗

口的保温层应覆盖附框,外门、窗框或附框与墙体之间应采纳密封、防水、保

温方法;外窗、附框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民用建筑门窗工程技能标准》

DB11/ 1028 的规定;

3 当采取外墙外保温时宜在窗口外侧下口设置金属披水板;

4 外窗宜采取整体外挂式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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